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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園老闆娘並未兼職開計程車,請陳姓女士自重! --閱讀人次 : 5262 蓮園聲明已非一兩次
但冒用他人商譽還是不間斷
某陳姓駕駛宣稱自己為蓮園老闆娘
蓮園不但沒有網咖更沒有兼計程車
沒有登記所以可以冒用蓮園店名嗎??
違法營業對我們這些守規矩納稅的店家公平嗎?
半年多來竟然沒有任何單位查檢
請陳姓女士自重.話是不能亂講的




要自己主動舉證,並向相關單位告發,這樣比較實在。
小花&麻糬 wrote:
蓮園聲明已非一兩次
但冒用他人商譽還是不間斷
某陳姓駕駛宣稱自己為蓮園老闆娘
蓮園不但沒有網咖更沒有兼計程車
沒有登記所以可以冒用蓮園店名嗎??
違法營業對我們這些守規矩納稅的店家公平嗎?
半年多來竟然沒有任何單位查檢
請陳姓女士自重.話是不能亂講的




建議用告訴乃論罪
毀謗有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公然侮辱罪者可要求民事賠償?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沒那各本事 ,就不要去做那件事情, 其實是因為自己得不到酸別人, 見不得人家好就去講別人?
冒用他人商譽還是不間斷,這種行為不就是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心態?還是忌妒?
例如某家小孩年輕輕24歲就有BMW M3,譬如別人得不到她東西就會批評不好的話?人家的車是4百多萬 ,說不定他是 ,有錢人家的小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