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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違建猖獗的原因... --閱讀人次 : 4562 馬祖違建猖獗的原因......第一、照樣可以申請接水接電,第二、沒有拆除隊
為什麼可以接水接電?
建築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連江縣政府在民國90年2月20日公布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妨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其他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四)本縣實施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前以建築完成之建築物。
跟其他縣市一比較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例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澎湖縣......)
連江縣是(實施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前以建築完成之建築物) ''或'' (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二擇一即可~~
試問...哪一間違建沒有接水接電的 (迫切民生需要)呢?
反觀其他縣市的規定,沒有依法領得使用執照還想要接水接電,(既有建築物)是前提條件,如果是新違章建築,因為不屬於(既有建築物),所以,即使有 (迫切民生需要),仍然不能申請接水接電,否則建築法第73條就被架空了。
是的,在連江縣,從民國90年2月20日開始到現在,建築法第73條~~就被架空了!!!
附錄:
壹、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節錄)
三、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下列建築物:
(一)領有建造執照而未能領得使用執照者。
(二)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
牌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已接用水電房屋者
。
(三)為社區安全民生需要經區公所核准之守望相助亭。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
貳、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節錄)
第3條、非供公眾使用之(((既有建築物))),非為無權佔用公有土地、公共設施或排水設施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水接電: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版主寫這麼多估計沒有幾個人會完整看完,猖獗的主要原因是公家有些單位都是違建,還可能沒有權狀,照樣運作。民間老百姓只是照貓畫虎,為什麼就不能建,難道只許周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更何況老百姓還有權狀!還有就是公家單位違建有罰金嗎?私人建築有動作就要罰錢!






如果說違建是馬祖的歷史共業,在陳雪生和楊綏生的13年裡發揚光大,那麼,可以在劉增應的任內得到控制嗎?誰當縣長,誰就要負責!!馬祖的違建不要等到那天不幸發生要命的高樓火災(消防隊只有能力救三樓),再來檢討和追究責任,那就是悲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