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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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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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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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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13 1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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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回復問題 魏耀乾、魏千峯 (107.11.12) --閱讀人次 : 1987

 我國土地採取登記生效制度(民法第758條、第759條),但馬祖早期未曾有土地測量及登記制度,民國(下同)45年至81年間,馬祖地區施行戰地政務,國軍為國家安全需要,占有馬祖人民私有土地約567公頃餘(國防部89年9月19日(89)軸載字地05004號函)。戰地政務終了後,增訂金馬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9條之1、第9條之2、第9條之3落實還地於民,然因地政機關延宕土地總登記前地籍測量作業,導致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無法適用。當回歸到土地法審查,因軍事原因和平繼續占有中斷,缺少可據登記的法源,國防部或財政部更以喪失占有,請求權不存在等理由起訴人民,司法實務判決人民敗訴(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此種因行政作業疏失,導致人民司法敗訴喪失土地所有權,僅在馬祖地區人民才發生(金門地區已無此問題)。

 至105年9月,全縣土地計28322筆,辦妥所有權登記並核發權狀計21475筆,尚有6847筆土地仍未完成登記。同年11月11日,行政院林政務委員美珠召開「研商金門馬祖地區土地爭議案件處理方式會辦」,結論為內政部103年對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9條「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並諭令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地政單位,停止接受國防部軍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馬祖地區權屬未定土地之登記申請。而未登記土地權屬爭議之訴訟案件,計有國產局4件(22筆土地)及軍備局5件(36筆土地),為落實還地於民政策,儘量以非訟為原則。106年2月,連江縣地政局長曹爾元表示,在同年9月底辦峻全縣未結之土地總登記,自同年10月1日起辦理無主土地公告,受理民眾異議申請。107年10月9日,連江縣政府向國防部爭取南竿、東引五處營區土地移管,國防部嚴德發部長拜會立委陳雪生,表示國防部將全數同意釋出。因此,馬祖土地問題經縣府、民代與人民多年之努力,已經較為緩和,現今問題集中在無主土地之處理及軍方釋出土地後之處理。這些土地得否再依現行法處理爭議,或宜參照南非或中東歐(如捷克、波蘭)之土地回復或再分配制度處理,吾人應加省思。

 以南非法制為例,在民主化後即制定土地回復法(1994年),於無主土地承認黑人的習慣法權利,以較寬鬆的權利文件證明而歸還黑人。若無法歸還,則採取土地重分配政策,將土地分配於當地經濟弱勢者,創造該等居民的財產(1997年)。世界銀行在2000年亦協助南非修正該政策,重在使該地區經濟的繁榮與公平。
 
參考文獻:
1. 金門馬祖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83.5.13)
2. 金馬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100.9)
3.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103.10)
4. 離島建設條例(104.6)
5. 離島建設條例草案(106.12)
6. 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為什麼必須修法(102.8)
7. 馬祖連江縣之司法發展與省思(104)
8. 金馬民間土地遭軍方佔用 監委介入調查(104)
9. 以更多元方式解決馬祖土地問題(105.9.22馬祖日報)
10. 林政務委員美珠會議結論(105.11馬祖日報)
11. 責任重大 首任地政局長曹爾元(106.2馬祖日報)
12. 馬祖地政局:土地總登記下半年悉數辦峻(106.5馬祖日報)
13. Diagnostic Report on Land Reform in South Africa (Sep.2016) p.16.17.29.30.31。
14. An Explanation on Land Reform Choi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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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耀乾  醫師 / 留學英國美國戰略專家 / 武術教練
訪客 22.20

發表時間 : 2018-11-13 18: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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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
你的對策為何?
你敢不敢宣示一旦你當選
就選任聽命於你的地政局長
並用你的職權命令地政局長
將所有民眾申請的案件一律放行准予登記???????
一件都不駁回,你敢做這種決定嗎????

順便藉此一問所有候選人
有誰敢做這種宣示?
我就投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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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78.142

發表時間 : 2018-11-13 1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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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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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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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14 05: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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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重中之重,就是地政機關逾越法律授權制定《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阻擋鄉親土地登記,違法又違憲。

土地法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

一、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下稱本所)為辦理民國102年4月1日開始作業之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土地之總登記事宜(下稱本次總登記作業),除應依連江縣政府民國101年5月30日訂頒施行之「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外,特再訂定本作業原則,為本次總登記作業之依據。

二、本所同仁辦理本次總登記作業,以合法、便民、迅速、確實為作業之基本原則。

三、本所受理本次總登記作業,申請人請求登記之權利依據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視為所有人」規定,民法第769條、 民法第770條之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規定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之規定。本所同仁應就上開各法條之構成要件,適用之時間及應備之証明文件等為研習確認,審慎適用,以達確保民眾權益及維護公益目的。

四、本次總登記收件截止後,其申請案件之作業程序,依序由東引鄉、莒光鄉、北竿鄉、南竿鄉之順序,分段分組辦理土地複丈及土地現況調查作業,於複丈及測量作業完成後,由登記課再依前述各鄉辦理之順序及各鄉申請收件之順序為審查,於該鄉全部審查完峻,除依審查結果應為駁回之決定外,其餘依審查結果以整批一次辦理公告之方式作業;惟北竿鄉及南竿鄉各段之申請案件較多者,可視情事以一段或多段為單位,分別辦理測量、調查、審查及整批公告之作業。

五、本次總登記之複丈測量規費依連江縣政府102年4月25日連民地字第1020015551號函示意旨,不收取測量規費,但其他各項應收之規費仍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收取。

六、各承辦複丈及調查作業人員,於開始辦理作業前,均先以電話約洽申請人安排作業時程,並作成電話記錄,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通知時程到場指界,同時於通知書內敘明申請人可協同保證人及四面相鄰地之所有權人(或四面相鄰地之申請人)共同到場確認界址,俾利複丈及調查之作業進行。此項指界申請人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七、為達便民及迅速之目的,由測量課先行清查整理,凡同一申請案件(包括同一申請人或雖非同一申請人但其請求之權利來源相同者)就同一地號之申請已為指界,並經本所繪製有測量成果圖者,申請人可請求依前指界之結果為據,得免再至現地指界,惟應請申請人具結簽認或出具同意書附卷備查。

八、除申請人有得援用前已為之指界情事(即已指界並有測量成果圖)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測量階段為申請駁回之決定:
(一)經本所二次通知(即第一次電話通知,第二次正式之書 面通知),仍未到場指界者。
(二)雖有指界記錄可稽,但未請求援用前指界結果,經本所二次通知,仍未到場指界者。
(三)申請人雖到場,但仍無法指界或指界不明確致無法測量時(無法指界及指界不明之情事應載明於調查表,由申請人及在場之測量人員簽認)。
(四)申請人指界位置有障礙物,經測量人員向申請人說明,並請其排除,惟申請人經二次通知仍未能排除,致無法測量時(障礙物有排除之方法者,測量人員應為必要之說明及指導,並將此說明及指導之方式載明於調查表,由申請人及在場測量人員簽認)。
(五)申請人到場指界之位置,為已登記之土地者。


九、申請人到場指界之位置,僅部分在未完成登記之土地上時,測量人員依其指界之未登記土地範圍內作成測量成果圖及為現地調查,測量人員並應將此情事,告知申請人,請其簽認。

十、申請人到場指界之位置,與原申請之地號不符或超出原申請之地號,但為未登記之土地時,由本所測量課逕依測量成果移登記課審查,如發現與土地四鄰証明書所填地號不符,由登記課通知申請人補正,登記審查人員應依法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証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時為駁回的決定。

十一、二以上申請案,申請指界之範圍經測繪後,其界址有重疊時,由本所登記課先就各申請人請求登記之權利依據証明文件為審核,經審查符合者,先通知有重疊者於三十日期限內,自行就重疊部分為協商,其有達成協議者,各申請人依協商結果重新指界,測量人員依重新指界之範圍為繪測及現地調查;其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3款規定,就重疊界址部分,予以駁回。前項案件經登記課審查不符,其可補正者,經本所二次通知逾期仍未補正者,或不能補正者,本所為駁回之決定。

十二、於複丈及測量作業完成後,測量人員應將複丈及調查結果之影本隨同申請文件併送登記課,由登記課後續為權利歸屬之審查。

十三、本所登記人員為審查時,依其申請書及所附証明文件,依申請人最有利之情事可適用之法律為審查依據。

十四、登記審查人員確定申請人最有利可適用之法律後,依先程序後實體之順序,並依審查檢核表所列項目,逐項核實審查。

十五、登記審查人員就申請之案件,經審查可補正,但經本所二次通知仍未補正者,為駁回之決定。

十六、申請之案件經審查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初審人員除審查其所附之書面文件外,應再為實地勘查或訪查地方耆老或鄰地所有權人或發文或電詢相關單位查証後,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陳核。
(一)申請人以自主占有為權利請求之依據,而其開始占有之年齡低於十五歲者。
(二)申請案件所提出之保証人與申請所在土地,非同一村莊或相鄰村莊者。
(三)申請人指界之位置或面積過大或依調查表及現地勘查為海埔新生地、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或其依地貌、地形等,權利請求人顯無持續占有之可能性者。
(四)同一申請人,申請之案件眾多者。
(五)同一申請人,申請之案件跨不同地段或不同村莊者。
(六)申請案件之指界位置,現已有軍事設施、公有建築物、公共道路、公園或其他公共用地或現由非申請人占有使用中者。
(七)其他有特殊情事,經初審人員認有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陳核之必要者。

十七、(刪除)

十八、本原則經報縣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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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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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16 1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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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05年9月,全縣土地計28322筆,辦妥所有權登記並核發權狀計21475筆,尚有6847筆土地仍未完成登記。

這數據不知是從何而來,我如果沒記錯之前看到的數據是鄉親土地登記被駁回的就有好幾千份,權狀只發了屈指可數的幾分而已,甚麼時候連江縣地政局效率變那麼好了,權狀有發了21475筆,如果有的話民怨應該不會那麼大吧....
我們家也有登記土地,到現在為止是一筆土地也拿不回來,所以這數據該不會又是錯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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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89.48

發表時間 : 2018-11-16 1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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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敢 呵呵
「一律放行」天理不容

訪客 wrote:

所以呢?
你的對策為何?
你敢不敢宣示一旦你當選
就選任聽命於你的地政局長
並用你的職權命令地政局長
將所有民眾申請的案件一律放行准予登記???????
一件都不駁回,你敢做這種決定嗎????

順便藉此一問所有候選人
有誰敢做這種宣示?
我就投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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