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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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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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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07 2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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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站在哪一邊? --閱讀人次 : 8220

王曹夫婦向地政局爭取青潭澳的一塊土地多年,往返台馬間近20趟,近日終於討回了2/3的祖業土地,另外1/3土地仍在依法據理力爭中。日前,他們夫婦再度返馬要向地政局申領,卻仍遭到否准拒絕,費盡口舌,依然無效。

曹小姐氣得質問地政局承辦「官員」說:你們究竟是站在人民這邊?還是站在政府那邊?為什麼不「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的站在老百姓立場,將心比心的多為我們設想呢?

這句話「你站在人民或政府的哪一邊?」在民主自由的台灣,再平常不過的事,沒有人會質疑此話有啥不妥,更不會因為這句話竟被「當場逮捕」最後被判重刑?!

那是因為我們是高度言論自由的民主法治國家,嚴肅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何況此話不管你如何「欲加之罪」,也挑剔不出話語中有任何半絲違法不當之處,而且,常被多數人愛用,再稀鬆平常不過的事。

但是,在中國大陸安徽省,老百姓因抗議當地政府違法的china(拆啦),一位帶頭的群眾向執行強拆的官員質問說:你到底是站在人民這邊?還是站在黨的那邊?

結果,那位帶頭的群眾當場遭逮捕……不久之後,他被以「尋釁滋事罪」重判14年徒刑。判決理由是:中國共產黨和全國人民永遠是站在同一邊的。你怎麼可以挑撥黨和人民的感情?製造黨和人民的矛盾?

在中國大陸,任何「被認為」有害於共產黨的言行,如果找不到刑法上可援用的罪名,一律以「尋釁滋事罪」相繩,本罪被法律人戲稱是「霸王條款」,無論何事,無論何言,均可以冠以此罪名,讓你無語。

言歸正傳,馬祖之所以有那麼多對「討還祖業土地」的民怨,一部分原因,是出於地政局官員們的傲慢心態,預設立場的偏頗所致,如果能多一點同理心,將心比心地站在老百姓立場設想,縱或無法准如所請,亦可獲得老百姓的諒解,減少對立的民怨。

不論你是哪一部門,哪一職位的官員,你都有退休的一日,只有終身的老百姓,沒有終身的官員,想想看,當你退休後,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時,如果你去政府部門依法聲請維權事件,你會希望官員怎麼對待你呢?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人民服務,替人民解決問題,而不是耍官威,要權力的傲慢。「多一點同理心」有那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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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08 09: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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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離島建設條例通過有多少鄉親到處亂槍打鳥,連海埔新生地都說是祖產!如果地政局不把關,試問?會有多少土地被這些投機分子給登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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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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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08 09: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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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所指為已登記公有土地返還,且申請到今天已滿五年,截止不能再提出申請了。而開版主所指的是尚未完成權屬總登記案件,與離島建設條例無關,不能混為一談。

節錄103-01-08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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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08 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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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任何「被認為」有害於共產黨的言行,如果找不到刑法上可援用的罪名,一律以「尋釁滋事罪」相繩,本罪被法律人戲稱是「霸王條款」,無論何事,無論何言,均可以冠以此罪名,讓你無語。}}}


由此可知,在中共統治下會是什麼光景?
本來在中華民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正常的事情,在專制國家都是禁止,甚或「違法」的。

國黨指稱「九二共識」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你說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他說一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是,你是大雄,他是胖虎。

2019年1月,習近平於《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達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九二共識。」

統一之前,可以「各自表述」,關起門來講,誰管不到誰。

但是,統一時,不能再「各自表述」了,他是胖虎,「你不懂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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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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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0 07: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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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民眾土地權益楊縣長替人民把關;馬祖鄉親土地權益至今還看不到縣府關心

維護民眾土地權益 促進金門整體發展 縣長希望地政團隊找出一條最好路
2019/01/09金門日報記者:許加泰/金寧報導。wrote:

縣長楊鎮浯昨日聽取地政局業務簡報,楊縣長指出,地政業務攸關鄉親切身的土地權益,也因金門特殊的戰地政務和僑鄉歷史背景,更使土地錯綜複雜性,希望地政團隊繼續秉持為民服務的工作態度,在維護民眾土地權益和金門整體發展間,找出一條最好路,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也確保鄉親的土地權益。
地政局業務簡報,於昨日上午8時20分起在地政局會議室進行,由地政局長葉媚媚向縣長簡報該處業務,包括縣府秘書長林德恭、參議翁正義、張瑞心、人事處處長蔡流冰、主計處處長王崑龍、財政處長孫國智、府內各局處代表及業管同仁出席。
縣長楊鎮浯指出,本縣特殊的歷史背景,非常多的土地問題是很難處理,但在地政局團隊辛勤努力下,已經處理非常多土地問題,地政人員所付出的心力和成果,他表達肯定之意。
楊縣長說,切身權益往往是最敏感,也最為在乎的事,還有很多因主、客觀因素,還無法處理的土地問題,有賴大家共同來承擔,繼續協助鄉親處理土地問題,確保鄉親的土地權益。
楊縣長也表示,隨著地方開發建設,愈來愈多土地區段徵收和土地資源整合使用方式,考驗著地政局團隊在民眾土地權益和整體發展間去找出一條最好路,確保權益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楊縣長肯定地政局執行「行動列車」下鄉服務的便民作法,希望大家持續秉持為民服務的精神,以地政的專業和好的服務態度,來服務鄉親。
地政局長葉媚媚提出歷年民眾陳情及下鄉服務地政問題,包括:一、華僑所有土地繼承。二、閩式古厝建物第一次登記。三、現勘祖墳土地地號俾依離島建設條例提出讓售申請。四、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太高太快。五、43年總登記或戰地政務終止前被登記前,因軍占民地致逾期未申請登記而收歸國有。六、安輔條例施行期間遭駁回案件之救濟。七、離島建設條例申請案祖墳面積認定太小。八、宗親會所有土地更名登記。九、土地代管人權益。十、地籍清理代為標售議題。十一、門口埕讓售。十二、未登記典權可否依民法規定主張典權回贖除斥期滿取得所有權。十三、土地位移及重測面積減少。
葉媚媚提出的建議問題,包括:建議事項:1.有關尚義區段徵收案開發後取得之3.78公頃住宅區土地,依縣府報奉內政部核准之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及區段徵收計畫書,需讓售縣府(建設處)做住宅政策使用,爰接續需請縣府建設處擬具用地計畫編列購地預算。2.有關金門大橋烈嶼端區段徵收案,區內部分已完成開發工程,部分為興建金門大橋所需混凝土預拌廠所使用;關於抵價地分配作業,接續將協調工務處及高工局工程單位等,於兼顧原地主配地權益及大橋工程順利進行之原則下,擬訂配地方案,辦理土地分配作業。
葉媚媚提出的中程施政計畫或第五期離島綜建方案重點推動工作,包括:金門縣金城鎮第三期區段徵收、金門縣金寧鄉安岐閩專一期區段徵收、金門縣金門大學城區段徵收、金門縣農地重劃推動實施計畫、金門縣108-111年地籍圖重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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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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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還可以起訴鄉親嗎?

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具有如前開判例所指有「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之情事發生之可能,自無從「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可言。系爭土地既為未登記土地而非國有土地,原告並非權利關係人,其對於系爭土地在私法上本即無任何權利得據以向被告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張,其既無任何權利得據以主張,自無發生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之情事,其既無權利而無受侵害之危險,自無藉由確認判決除去其「危險」之可能。再說,系爭土地被告依據地政機關101年7月31公告聲請總登記,按土地法第51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又「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被告為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既不能聲請土地登記,自非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不得提起本訴。況,系爭土地在戰地政務期間屬前馬祖防衛司令部營區範圍內土地,若為公有土地,亦應由軍方在土地總登記受理期間聲請登記或在公告徵詢異議期間提出異議,方為適法。然而,軍方已否認系爭土地為其所有,應足可確認系爭土地非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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癢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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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ma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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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1 17: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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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鬧了 一切還是按規定走比較適合吧
不然我每一塊空地都說我祖產 怎去分配?
沒有地契或是有力證明的土地就歸政府收一收去最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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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養鴿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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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1 18: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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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律狀態,每一個狀態適用的法條不同,自然產生不同的結果。例如:馬祖地區在民國89年辦了土地總登記,91年公告了無主土地登記,為什麼101年還要廢止91年公告的無主土地登記呢?正是因為無主土地登記的條件過於嚴苛,而且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的土地不能討回,有違憲之虞,所以連江縣政府重辦了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而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是依據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告,無主土地登記卻是依據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告,結果自然不同,並不是說每個人都能討回祖遺土地,而是你申請登記的期間和所提出的證明文件是符合那一條法律規定,地政局在審查的階段應該要加以釐清,充分讓民眾明瞭,疏解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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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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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1 1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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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作資料 福澳街道集資興建五層公寓 講白一點從福澳國宅旁邊新蓋房子小吃店到白日夢
福澳街道集資興建五層公寓 工務局再度制止 --閱讀人次 : 2338
2010-10-15 馬祖日報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南竿福澳靠運動場住民今年四月間集資興建公寓,因占用無主土地,難以取得建造執照。縣府工務局十月五日再度現勘,要求務必停止施工,否則將採取後續法律行動。地主之一的林先生表示,這些無主土地有些是祖先有使用事實,也有村民提出登記,不過遭到駁回,興建過程也不會去損害公共設施,縱使不慎也會主動復原。工務局長陳金寶表示,確實有起造人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不過因為超建占有無主土地,所以難以核發建造執照。

 福澳部分住民集資興建公寓,準備蓋五層以上的大洋房,一部分空間自己住,一部分則準備出售,或者當作家庭式工作坊使用。不過未經申請自行開工,已經被縣府加以制止。停工了數個月,也召開幾次協調會議,縣府是從法律面希望能依法行政,並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地方民代也表達關心。

 日前重新動工,縣府工務局五日派員前去會勘,要求務必停工,否則後續則依法查報、移送。工務局長陳金寶表示,確實有起造人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不過因為超建占有無主土地,無法核發建造執照。

 這裡所說的無主土地是以前接近福澳海邊的地,興建公寓民眾之一林先生說,祖先有耕種事實,也有鄉親提出登記,不過遭到駁回,靠近街道一點也是耕地,同樣有民眾登記,卻獲得核發土地所有權狀。

 縣府今年八月、九月也數度邀請國有財產局研商,一方面加速福澳段五四七號(無主)土地收歸國有,一方面也就占用無主土地的問題進行法律宣導,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表示若為空地,民眾未來尚有參予標售取得土地興建可能,現今無建造執照強行興建於無主土地,不但先已觸犯建築相關法令,未來國有財產局取得土地所有權,則民眾須先行拆屋還地,且恐有觸犯侵占國土罪嫌之虞,故縣府希望地主以自有的土地取得建造執照後再行興建。

請問一下無主土地何時有?

因占用無主土地 不覺得哪裡有問題不要忘記從民國78年圍牆後都有人種田 ,福澳國宅後面是無主土地 還是登記後發給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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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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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1 2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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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事務正在考驗著地政局團隊的專業能力,如何在民眾土地權益和整體發展間去找出一條最好的路,確保鄉親權益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地政局應該要拿出一套具體的便民作法,秉持為民服務的精神和好的服務態度,來服務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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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6 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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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無法無天對鄉親土地登記案件提出異議起訴鄉親,應該適可而止。
按「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分別為土地法第十條及第四條所明定,足證我國法律就土地權利非採土地公有制,而係公私有並存。查鄉親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未登記之土地,即非屬國有財產,非屬公有財產國有財產署有權力提出異議起訴鄉親嗎?當然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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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鄉親的祖先的土地.為何會沒地契?我也覺得非常納悶.原因?責任?

現在.馬祖鄉親要取回祖先的土地.我們會尋求政府規定的合法合理的途徑進行申請.例:土地重登記、公有土地返還…

結果.被有心人士(不肖份子).魚目混珠、渾水摸魚兼趁火打劫.去登記不屬於自己祖先的土地

個人覺得.政府想當然爾.必須找法子去做釐清、審查與把關.難不成要鄉親想辦法?那我要地政幹嘛.養一堆專業人員.土地是否為鄉親所有都無法確定.試問.誰該負責?(駁回鄉親的土地申請時就變得很專業、很厲害???)

馬祖的土地問題.會變成現今這般模樣.不但可悲還可笑.且陷入負面的惡性循環.除了政府無作為.我實在很難找到更適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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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宕了一甲子才來辦土地總登記,沒有向鄉親道歉,就已經太過分了。現在對地政機關核准登記的案件,國有財產署還要再提異議起訴人民,真的可以別鬧了。請儘速撤案,落實還地於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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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7 08: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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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 金門縣政府讓鄉親[有感] 馬祖縣政府給鄉親無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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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 金門縣政府讓鄉親[有感] 馬祖縣政府給鄉親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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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金門.再回頭看看馬祖.便知同身為前線的金馬.為何金門能做到.而馬祖卻還在摸索.動輒駁回鄉親土地申請.民怨四起的階段?

金門的還地於民政策.已行之有年.說到做到走上平順之路.反觀馬祖.政府說一套做一套.表裡不一.說要還地於民.卻不見政府進行任何輔導.直接駁回或退件

中國小孩學走是三翻六坐七滾八爬十二走.不知馬祖的土地問題到了哪個里程埤?怎一直處在跌跌撞撞之中…不知幾時可以向金門一樣.走向平順之路?

從我大哥開始經手的第一次土地總登記進入第二次土地總登記再到申請公有土地返還至今.多少年了?大哥等到連命都沒了.就連1塊土地都沒處理好

這種效能.這種政府.在台灣鐵定會被笑死、怨死、罵死.這不叫無作為的政府甚麼才較無作為的政府

講再多都沒用.哀莫大於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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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8 0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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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負責任的的政府,做了對不起鄉親的事,實在感到遺憾!
土地法第51條告訴我們:「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老百姓申請土地登記須要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占有十年或二十年的時效,而國有財產署沒有占有鄉親一天土地,地政機關卻可以准許國有財產署對鄉親占有的土地提出異議起訴鄉親,這一條法律規定在哪裡呢?有這樣不合理規定嗎?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地政局為什麼不否准國有財產署的異議呢?連江縣長到底是官派的?抑或是民選的呢?如此違背民意,真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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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重心長的說,土地複丈重疊率高達九成,地政局是怎麼做的,專業又在哪兒?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其自行指界。(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
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當界址有糾紛時,地政機關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但我們的地政局卻未予調處,就駁回鄉親的申請案,這樣的行政處分有效嗎?把鄉親的權利又放在哪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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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為民服務,土地法既有明文規定土地複丈產生的糾紛,地政機關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然而,我們的地政局為了不讓鄉親登記,就直接駁回了鄉親的申請,真的夠狠,比威權更威權,毫無檢討改進的能力,實在遺憾!拭問把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利放在哪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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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21 08: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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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地政局為什麼不否准國有財產署的異議呢?連江縣長到底是官派的?抑或是民選的呢?如此違背民意,真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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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的流氓政府 不公不義的流氓政府 不公不義的流氓政府


語重心長的說,土地複丈重疊率高達九成,地政局是怎麼做的,專業又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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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馬祖鄉親貪圖利益亂畫地.地政局沒錯?全是馬祖鄉親貪圖利益亂畫地.地政局沒錯?全是馬祖鄉親貪圖利益亂畫地.地政局沒錯?


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為民服務,土地法既有明文規定土地複丈產生的糾紛,地政機關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然而,我們的地政局為了不讓鄉親登記,就直接駁回了鄉親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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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一般的事實.政府帶頭違法亂紀!鐵一般的事實.政府帶頭違法亂紀!鐵一般的事實.政府帶頭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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