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小雨 靄  溫度:19℃ AQI:80  風向:北 風力:16級 南竿雲高:400呎 能見度:2500公尺 北竿雲高:500呎 能見度:3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李墨 
初階會員 


註冊 : 2005-10-01
發表文章 : 24
掌聲鼓勵 : 60

發表時間 : 2005-10-04 16:34:51
FORM: Logged


李墨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李墨  IP位址: Logged

再見選舉一一談“502”二審判決文 --閱讀人次 : 3491

第三屆縣長及第五屆立法委員之選舉,馬祖有一例妨礙投票之刑事判決案,本人針對94年04月29日,3位法官 洪暁能,林惠君,張淑華 所署名之判決主文〔93年度簡上字地3號(14)〕,陳述己見並就教於各界人士.
依據本判決文主要引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妨礙投票正確罪)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構成開罰之二個要件:一.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二.為變造投票之結果者.本案件被告和法官應會同意為要件一(排除詐術)而非要件二,然慎思要件一之精神,或論因果關係,本人以為重點是”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這是因,”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這是果 意指沒有前者,後者不成立,本判決只見法官引條援例証明被告有行使法官認為的其他非法之方法及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名,而判決有罪,本人就針對此二点陳述己見,就教各界人士
就判決文所言之其他非法之方法,應指無實際居住之戶口遷移法,此奌法官引述了列舉規定及概括規定,並以判決文第5頁最上面五行文字,就推論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係屬概括之規定.問題是推論嚴謹嗎?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是概括之規定嗎?全國法官及法學人士同意嗎?
判決文第6頁第(三)点指出“幽靈人口無法實際反映民意,不瞭解地方事務”,此言差矣,現今通訊設施如此發達及多樣,可說是天涯若比鄰,距離、外出討生或就學豈能消耗對家鄉之關心與稍減內心深處的鄉情,心繋家鄉,何愁資訊不足,何況北台灣有多少南部就業人口,其返鄉之頻率略同旅台鄉親,又如何言之…….
判決文第6頁第(四)指出“然所謂居住遷徒自由及選舉權,並非漫無限制,得任意行使,在爲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為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意指遷移或投票權之行使,若有以上所述,法律是限制之,(戶口遷移,戶政機關不準,不發給投票通知,限制其投票行為,是否?)而非處罰之.
判決文第6頁第(四)及第七頁之第(五)點,法官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一項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之規定 ”,請問法官?此條件是規範給選務機關還是全國百姓,也就是說,選務機關在發出投票通告前應先行依法過濾審查有戶籍者是否有居住四個月以上之實,還是要求人民自我審查有否符合選罷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才能投票,若兩者皆疏失了,而人民執行了選舉權,被告為何?罰則為何?
再就判決要件一之後半段 “使投票發生不確定之結果” 而言,其核心是如何定義“不正確 ” ,判文第5頁第23~27行言,”本未住於該選舉區,為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之目的,將戶籍虛偽遷入,姑不論其最後投票予何候選人,就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其投票數亦必然發生不正確結果”,及第28~30行“候選人保證金之發還、沒收、競選經費捐增之限制、選舉經費之補助及有關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候選當選人名額,均以得票比率之多寡而為決定及分配”這二段陳述給本人的感想是“具不良動機選舉人導出不正確之結果,”及“有見樹不見林之嘆”..
選舉不同於一般事務,選舉是選賢與能,候選人透過所有合法之拉票活動以影響選舉人,而選舉人以個人自由意志和合法、適理、顧情之心支持自己認定的賢、能者,何罪之有.“不正確”表象之解是票數正確否,算術的層次.核心之意是透過選舉使投票發生正確的結果,也就是達到見林之境界只要選舉人沒有被威脅利誘所投下之一票都應不負“使投票發生”不確定之結果”之責.
我的選舉區沒有我認同的候選人,我遷入我心目中認同的候選人的選區,支持其當選,奉行了國父選賢與能之理念,何錯之有?若有錯,也是台諺語“眼睛被蛤蠣糊到了”,向國父悔過,並要求自己日後勿再錯而已.
502位被告,只有被舉證有被行賄, 或行賄, 威脅他人之行為, 才 有 罪

附註: 歷史上最適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的案例, (不是判例)
不是319 槍擊案嗎?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pkbw 
中階會員 


註冊 : 2005-09-14
發表文章 : 103
掌聲鼓勵 : 147

發表時間 : 2005-10-05 15:36:47
FORM: Logged


pkbw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pkbw  IP位址: Logged

冒汗您說的應該是所謂的[幽靈人口]事件吧!
憲法不是有明文規定,人民有遷徒的自由嗎?人民不是有投票的權利嗎?
因為用一個(妨害選舉)的理由來禁止人民投票的話.這些法官根本是違憲.
反過來說,不也是有人利用[反對][幽靈人口]這件事來(影響選舉)嗎?

試問,一堆政治人物為了參選,在法定日期前遷徒到特定地區參選,那麼人民為了支持某人當選,為何不能在法定日期前遷徒到特定地區去投下神聖的一票呢?並沒有人違法違憲不是嗎?

有人說馬祖就是因為某人家族親友團旁大,一到選舉就舉團遷徒回馬投票,造成選舉不公!說這種話的人如果您拿不出半點能耐讓其它參選人的親友反過來支持您的話,您也不必選了!等到憲法改了您再來吧!

依法論法,就事論事!法官雖有人情,但也不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吧!
馬祖[幽靈人口]事件真讓人好氣又好笑!!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曹爾旭 
初階會員 

曹爾旭

註冊 : 2005-08-09
發表文章 : 7
掌聲鼓勵 : 56

發表時間 : 2005-10-05 23:29:31
FORM: Logged


曹爾旭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曹爾旭  IP位址: Logged

.一般常理推斷以詐術.及非法方法指欺偽.虛偽.暴力習脅迫方法.當收到通知單.到投開票所經過選務人員審核.已經過完備法定程序行使公民權.
法官以虛偽遷移戶籍無實際居住之事實起訴502鄉親.實以法律鎮壓弱勢
又不敢判刑入監.君不見每逢選舉火車航空來回載客返鄉投票.長期在外工作一年也只住2天.連無居住之事實四個月也沒啊.法官大人去那抓啊.可是
投票鄉親幫忙當選的官人.也沒替鄉親討回公道.
可謂 申請釋憲.由憲法法庭大法官釋憲.討回鄉親公道.我門一起努力啊



  已有 4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