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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消防栓箱前擺\放物品,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消防栓應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便於取用處,相關非消防設備之擺\放,應不得影響消防栓之操作!
而且目前查無任何相關明訂罰責條例,不過,若是因雜物堆置導致消防檢修未通過,甚至於災害發生致人死傷時,管理權人需負半年至七年之刑責,並得科以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罰金。(依消防法第二條規定說明:管理權人係指依法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所以也不是針對雜物堆放者進行處份。
另於梯間等逃生通道放置鞋櫃等物阻礙通行,係屬違反建築相關法規,可洽縣府建築管理單位檢舉!!
以上網上查詢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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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原po一點建議,消防設施是不是堪用應該是要請消防設備士(經過考試認證)每年進行檢修維護後,做出檢修申報書向消防局申報,而不是請水電師傅。
參考資料-11年經驗的消防設備士
另外我也想請教消防局,關於防火管理人的訓練,是用什麼標準請民眾參加,因為伯父與阿姨都有收到公文被建議來參加,於是上網查了資料(https://www.119.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A571B4F6051BF47&sms=AA06A255CE04190C&s=1125EDA81EFEFD77&ccms_cs=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果是住宅也算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嗎?民宿算是旅館嗎?如果通過訓練以後還要做消防防護計畫嗎?如果做不出來會被開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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