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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地檢署謹就台端上述之疑慮,說明如下:
有關選舉時俗稱「幽靈人口」的犯罪行為,是規定在刑法第146條第2項,凡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之方式,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因而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即會成立該罪。
但是該項罪名的成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且客觀上有「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民眾是因為就業、就學、服兵役、或其他因素(如學區考量、該地區社會福利優渥等)而遷移戶籍,其本意既然不是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徒戶籍,縱然實際上並未居住在戶籍地,也不會構成刑法的妨害投票正確罪。
至於行為人有無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是否有虛偽遷徒戶籍之行為,自然應以個案具體的情況由司法機關來判斷、認定。
另外要注意的是,該罪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同條第3項),而既遂、未遂的認定,是以行為人是否已經投票來區別。亦即行為人若已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之方式,取得投票權,並因此而為投票,屬於既遂,若尚未投票即經查獲,則屬未遂。併此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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