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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竿北海坑道位於北海遊憩區,係馬管處於民國89年以新臺幣1億5,000餘萬元向軍方取得之,馬管處多年來積極辦理坑道內外及周邊景區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工作,經查周遭皆為權屬未定地的坑道口,其中南竿鄉仁愛段341地號自民國90年起由劉姓地主取得所有權,地主近期多次向馬管處伸張土地使用權利,並提出巨額承租費用情事(高出近80倍)。
北海坑道口遭人於昨日午夜進行封圍,馬管處方處長於今日上午8點30分召集同仁及鐵仁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坑道承租廠商)召開會議協商,廠商於會中提出能否請管理處建造便道,另尋道路進入北海坑道?惟經馬管處先行評估,因周邊空間相當侷促,短期內實在難以達成。
馬管處為利遊客於公共空間通行的權利及持續推動馬祖軍事文化觀光,馬管處方處長今日上午9點率同仁進行通道障礙物排除,北海坑道仍維持自由參觀,並通知鐵仁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暫停營業,出租契約暫停。馬管處將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與地主進行市價協議價購事宜,期盼地主能秉於發展馬祖觀光之理念予以同意。(馬管處新聞稿)
早上北海坑道入口被地主圍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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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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