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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桶無理不給換-下一個可能就是你 --閱讀人次 : 1556 下一個可能就是你-瓦斯桶無理不給換是責任倒置與管理失職
莫名其妙的瓦斯行,滿天過海,偷天換日,先給用戶過期的瓦斯桶使用後不給換,硬說是用戶自己過期,(一般用户家裡最多就3-4桶,瓦斯桶是輪流更換、流通使用,會用到過期嗎?)等到要換瓦斯時,才說「桶過期不能換」,要自行承擔後果,這已不是單純爭議,而是管理失職與責任倒置,公理何在,主管單位何在,請給個合理的解釋!
請大家發揮力量,一致對瓦斯行與主管機關提出合理、正當、具體的以下最低限度訴求:
訴求一:過期瓦斯桶的責任應由瓦斯行承擔,不得轉嫁給用戶。
訴求二:業者以「過期」為由不退押金,則可能違反消保規定,消費者可申訴(業者看准用戶收據時間久遠,已無憑無據,吃人夠夠,退押金可行性不夠高)。
訴求三:凡由瓦斯行提供之瓦斯桶,一律保證在有效檢驗期限內若發現過期,應無條件更換不得加收任何費用(瓦斯桶須有效期至少一年以上)。
訴求四:請主管機關(消防/消保單位)公開說明並全面清查是否存在長期流通過期瓦斯桶是否有管理疏失是否有責任倒置的情形。
訴求五:業者主動開立發票-買瓦斯要開發票避免逃漏稅!
訴求六:這不只是消費糾紛,也是「公共安全問題」,有此遭遇(共識)的用戶請留言+1,發揮我們的力量,還我們公道,向無理說不!
消防局在馬祖日報馬上處理回覆:
網友您好:
有關反映「瓦斯行交付逾期桶且後續無理拒換」之情事,本局針對涉及公共安全及消防權責部分說明如下:
一、業者強制檢驗義務:依據《消防法》第 15-4 條,瓦斯業者必須確保交付予消費者的鋼瓶在有效檢驗期限內。若業者將「逾期」或「未經檢驗合格」之鋼瓶交付予消費者,本局可依《消防法》第 42-2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拒絕收受及舉發:民眾於收受瓦斯時,應先確認護圈上檢驗標示之「下次檢驗期限」。如發現已逾期,有權立即拒收並要求更換。若業者強行交付逾期鋼瓶,請保留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或鋼瓶照片),撥打 119 或本局電話23799,本局將立即派員查訪稽查。
三、提醒民眾勿超量儲放瓦斯桶(家戶限備用2桶,總量 40 公斤以下;營業使用限備用4桶,總量 80公斤以下),並注意瓦斯使用安全。
連江縣消防局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