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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雞鳴五間排 擾人清夢不成眠 --閱讀人次 : 1054 放兩次,馬報不讓登,又不處理
縣長說須苦民所苦,以人民利益為先,環資局手握執法權,明知僑仔住戶飼養超過二十餘隻雞、長期擾民,卻始終有法不罰,完全未盡稽查裁罰職責。文化處動用公帑推動古厝修繕,以老屋活化為名,擺爛放任住戶毫無節制肆意增養雞隻,數量日漸膨脹,毫無自律與公共觀念,坑慘民宿業者。清明、五一連假觀光旺季,村莊民宿飽受雞啼擾害,凌晨一點開始雞啼轟炸至天亮,擾人難眠,衍生遊客投诉。一個執法擺爛、一個管理失職,任由民宿業者遭受旅客責難,在如此荒謬的治理現狀下,縣長高談闊論觀光立縣,無異於自欺欺人、贻笑大方!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適用門檻
• 不論養雞數量是幾隻、超過 20 隻甚至更多,只要雞隻啼叫或噪音持續影響鄰居生活,就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下罰鍰)。
• 法條適用的核心是「噪音是否妨害不特定 / 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而非單純的飼養數量。數量越多,噪音、異味等問題越容易擴大,反而更容易被認定為「妨害公眾安寧」。
2. 20 隻以上的額外風險:可能觸及《畜牧法》登記義務
• 若飼養規模達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畜牧場登記標準(家禽類通常以數量為依據),就必須依法申請畜牧場登記,否則會違反《畜牧法》,面對額外的行政罰鍰。
• 即便達到需登記的規模,若同時有噪音、安寧問題,仍可一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兩者並不互斥。
3. 實務上的認定條件(與數量無關)
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必須同時滿足:
1. 鄰居具名檢舉並製作指證筆錄;
2. 員警現場查證,確認噪音已達「客觀上難以忍受」的程度;
3. 噪音已影響不特定或多數鄰居的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