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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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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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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縣府高官說出「視為所有人」良心話 --閱讀人次 : 1066

易經有云:「積善之家,必有餘慶」,馬祖有一家三兄弟,各個在不同領域中表現卓越,成就非凡,可稱之「一門三傑」。
據悉其父母早年經營小麵館,待人厚道,樂善好施;所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善念往往相互感應,善行也會在家庭中傳承,所以,一家人皆是積善之人,這位具有良心的高官,就是這三兄弟中之一人。
這位官員認為馬祖的土地問題,可歸納為「歷史的因素」、「政府的漠視」、「時間的延擱」等原因,提醒鄉親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考其馬祖地區士地是「祖宗留下來的土地」,占有時效早已經超過二十年了,意即「祖遺土地」應「視為所有人」。
同時,這位高官認為必須加強執行單位解決問題的決心及態度,並引用「政府如果不能為人民解決問題,那這個政府存在的價值就蕩然無存」,所以,建議連江縣政府應該多找一些「能做事的好官」。
請看看這位高官說了那些有良心的話:
將民法物權施行法第9條規定,用白話的說法:如果土地所有人依民法規定可以請求登記時,比如占有時效已經超過二十年或「祖宗遺留下來的」土地,而地政機關還沒有成立,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就以地政機關開始受理土地登記那天,「視同為土地的所有人」。
這位高官又以馬祖地區狀況做實例:絕大多數土地所有人在民國38年之前就已經占有土地,即土地取得在前,但地政機關成立在後,當然不應該要求土地所有人在地政機關後,才開始計算占有時間,因此,就以地政機關成立並開始受理登記申請時,「視同」土地所有人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從這個規定來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其實也是從「情」的立場做合「理」的規定。
這位高官認為馬祖地區依照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是以民國62年為地政機關成立時間點,即62年為「得請求之日」,那民國62年之前就已經可以請求登記的原土地所有人或繼承人,也就可以隨時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了,而且經由內政部的解釋,馬祖地區是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第9條規定的條件。
內政部的解釋用白話來分析:目前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的土地,包括土地總登記公告及無主土地登記公告期間提出申請的土地,地政機關只要審查土地所有人在地政機關在62年成立前,是不是已經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時效取得要件,而不必審查從民國62年到申請土地總登記期間是否繼續占有,經依內部規範審查沒有問題後,就由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辦理公告,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而發生爭議,則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調處。
更簡單的說,只要能證明民國62年之前已經是土地所有人,就不管現在是不是占有人,地政機關公告沒有人提出異議後,就可以登記為所有人;當然,如何證明民國62年之前已經是土地所有人這套「證明規則」才是關鍵,但可以肯定的是,內政部的解釋至少能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至於比例有多高,除了法律面,還必須看執行單位解決問題的決心及態度。
這位高官更說道:內政部的解釋,是經由內政部地政司、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等眾多地政、法律專家們不同看法,經過多次會議激烈討論後,才認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可以適用於馬祖地區,顯然得來不易,所以提醒鄉親別讓自己的土地「視為所有人」權利睡著了。

林金官 115 08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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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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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2月9日這一天我參加了內政部召開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
馬祖資訊網 發表時間 : 2012-03-05/朱榮忠

偶然,在兩年前的一個夜晚,我參加了同鄉會的餐敍,席間有鄉親提出馬祖土地明明是我們馬祖人的,為什麼申請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都是一律駁回,我們實在不甘心,應該要向政府討回一個公道,引起了我研究土地相關法規的興趣,也因此和馬祖土地問題結緣。又因為本人於100年9月份從公務部門退休之後,閒來無事迷上了「馬祖資訊網」,並發表了幾篇對家鄉土地問題的個人粗淺看法,很意外地引起了鄉親的關注;再承蒙楊縣長的關愛,在這次內政部召開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前夕親自來電,想邀請我一同參與2月9日召開的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期勉共同集思廣義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盡一分心力,只因為個人感覺到楊縣長的誠懇用心,又有堅定的心志想急迫解決鄉親的土地問題,所以就難以推辭,也就沒考慮到本人已無公務員身分,所學能否擔負如此重任,就爽快答應了縣長的邀約。

我知道這個會議是由行政院政務委員主持,相關部會派出的官員層級都很高,都學有專精,不能夠講錯話,要小心應對,所以在開會的前一天下午接到民政局準備的會議資料之後,就詳細的研讀了各部會的意見,並作了一番整理,也準備了自己對解決土地問題的見解。我知道,縣長非常重視這一次的會議,又約我們這一批與會人員在2月9日的早上10時,到北市和平西路的臺辦處舉開會前會,縣府準備了二個提案,要我們事先討論凝聚共識,縣長也再三叮嚀我們要爭取對鄉親最為有利的「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俾方便鄉親申請土地登記,並要求與會人員分別表示其可行性及議案成功的機率?我回答說:資料準備的很周全,可看出縣府同仁的用心,我持審慎樂觀的態度,並表示我的看法。當然,大多數的縣府官員都表示問題不單純,只能盡力而為,這是一般公務員的心態,我嫌消極了些,但不會覺得意外。

下午2時開會的時刻到了,當主席薛政務委員承泰宣布開會,並表明開會的目的是要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後,就由縣長說明馬祖土地登記的現況、戰地政務時期的時空背景、地政機關成立的經過及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法,接著開始討論議題,並請各出席機關人員表示意見。

議題一:馬祖地區於縣市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得否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地政機關(單位)成立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及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登記時,是否仍須審查迄至登記完成時有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等疑義?提請討論。
議案經過縣長說明之後,讓我感到意外的是平時異議最多,起訴人民最多的國防部及財政部官員都表示尊重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意見,但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都表示要和平繼續占有,現在還在使用,才可申請土地登記。這麼一來案情又陷入膠著,內政部官員就說,有不同意見的機關,如果認為本案窒礙難行,請另提解決方案。縣長則苦口婆心表明,如果這個方案不違法,又可解決馬祖人民大部分的土地問題,希望能夠順利通過,早日落實還地予民;薛主席也說,馬祖地區的問題土地案件和馬祖的人口數相當,顯見並不單純,但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苦民所苦,解決人民的痛苦,希望與會人員能夠提出具體可行方案,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這個議題因為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有不同意見,但縣長的態度讓我感動,我就按捺不住舉手發言,激動的補充了以下幾點意見:
(一)馬祖居民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需要強占的祖先土地,政府自始就沒有讓馬祖人民申請登記,且喪失占有或占有中斷都並非出於馬祖人民自願放棄耕作所造成,這既是軍民不爭的事實,就應該要以「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讓人民申請登記,及早還地予民。
(二)馬祖地區地政機關公告受理人民申請地籍測量始於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的這一段期間,而增定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有關還地予民的條文,都在地籍測量公告之後才有,更不可思議的是安輔條例83年增定第14條之1要還地予民,到了87年就廢止,而馬祖地區自89年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人民申請登記案件就這樣沒有了安輔條例適用,這自然可歸責於政府行政作業的延宕,而政府口口聲聲說要還地予民,根本就是在欺騙馬祖人民嘛!馬祖人民實在感受不到政府還地予民的誠意。
(三)馬祖地區65年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營區內人民賴以維生的農地,政府並未開放讓人民申請登記,且土地總登記應至少公告二個月,卻只公告了一個月,應公布地籍圖也沒有公布,這明顯是違法的土地總登記,也是政府行政作業上嚴重的瑕疵,白白讓人民失去「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顯然剝奪了馬祖人民的權利,對馬祖人民亟不公平,本應恢復馬祖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
(四)83年馬祖人民在公告期間申請測量營區內祖傳土地,地政機關都在87年安輔條例廢止之後的89年才撤銷人民的申請案件,通知書寫的是撤銷,還強辯說是人民自願撤回,也沒有核發到場指界,接受調查過的地籍圖,這是挾威權時代的餘威處理公務,沒有發給人民地籍圖,叫人民如何申請登記。
(五)政府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的案件,依法是要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才可以受理的;但是,馬祖地區人民土地,只要國防部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不用證明文件,就可登記變為國有土地了,這樣明目張膽違法濫權的行政行為,馬祖人民看在眼裡痛在心裡呀!
(六)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該要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內容應該要明確,非有正當理由,更不得為差別待遇。當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更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是行政作業程序最基本的原則。政府是一體的,很遺憾,從馬祖的土地登記事件,可看出中央政府太過權謀,整個行政程序反反覆覆,到處看得到違法濫權的行政指導,那有一件人民申請已依法審查通過的登記案件,國防部、或財政部還可以起訴人民,這樣的政府再不求檢討改進,遲早會被人民唾棄。

當我報告完畢,只聽到內政部的座位上傳來一聲說:這個人應該就是部長信箱的網友吧!我沒有回應。但我知道內政部官員已經開始和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官員溝通交換意見了,過了不久,內政部官員說,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已表示沒有意見。但是,如何執行?怎麼做?請連江縣政府研擬具體作法,報部核備。這個議案就這樣通過了,作成決議內容如下:
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接著討論第二個議題:
議題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所定清理得適用安輔條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之認定標準,得否適度放寬?
這個議題看似第一議題的備案(延伸),本人認為格局太小,不適合當議題討論,其提案動機似乎有,沒魚蝦也好的意味,其實地政事務所本身就可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的範疇。大概是地政人員太怕事,還是不懂得行政程序,才拿到這個會議上作討論,說真的,在此討論這個議題實在沒有什麼意義,把法令賦予地政機關的權力自己做小了。還好議題一已通過「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這個議題縣政府自身就可以解決,就不再贅述了。

討論完了議題,當主席宣布散會,我才剛要離席,忽然聽到內政部官員對我說:這次的會議如你所願通過議案,你高興了嗎?以後,還要再寫信給部長信箱嗎?我沒有回應,只問了一下旁邊的朱林盛課長說,這個官員怎麼會這樣問我,後來才知道,她是負責部長信箱的承辦人,為了回答我密集的電子郵件,吃了不少苦頭,她一度還想辭去工作呢?所以,這也難怪她有這種情緒性的反應,就原諒她吧!

開完了會,縣長有意留我下來一起晚餐,因為我要回到宜蘭路途稍遠,就婉拒了縣長的好意,一路上我回想著今天所看到的楊縣長,對他疼惜不已,他的表現就好像一個拿著槍,戴著鋼盔,綁緊S腰帶,到第一線去擋子彈的勇士,也像守護祖靈土地的-賽德克.巴萊,他不斷的為鄉親爭取權益,據理力爭,奮戰不懈,我看在眼裡,一度感動的紅了眼眶(至少在鄉親的土地問題上)。我心想,如果馬祖地區的公務人員也都像他一樣,有一顆熱忱服務、犧牲奉獻、親民愛民的心,則馬祖的未來應該有無限的發展空間,不單純只是有夢而已。很可惜他是學醫的,雖然膽識過人,但對行政法學的程序確實生澀了些,馬祖土地要不是地政主任不清理舊案隱瞞了馬祖人民這麼多年,還會有今天的土地問題嗎?現在議案雖然通過了,如果地政事務所還是不做,縣長再不叮緊一點,行政效率還是無法提升,則下一屆的縣長應該會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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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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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8條規定:「土地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是以,土地法屬中央政府委託地方政府執行事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是以,連江縣政府雖依據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發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暨「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但行政規則並未報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且已牴觸視為所有人法律規定。據以所為之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及無主土地代管公告,有無法律效果,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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