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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應體悟縣府高官「語重心長」的良心話 --閱讀人次 : 239 連江縣政府的高官曾語重心長地提醒馬祖鄉親,不要讓自己的「視為所有人」權利睡著了!以及土地執行單位要有解決問題的決心及態度,身為政府公務人員要為人民解決問題,才有存在的價值。
馬祖土地問題的根源歸納為三方面:一是特殊歷史背景所造成的斷裂、二是政府長期以來的漠視、三是土地登記制度遲延建立,這三者導致人民權利長期懸而未決。
馬祖先民多在清未、民初,便已在島上開墾土地、興建房屋、耕作維生,其土地權利關係,透過耕作面積而實際占有、使用並傳承土地數十年,但因沒有實際可行的登記機關,直到民國62年地政機關成立,作為民法物權編施行為第9所稱的「得請求登記之日」,並開始受理登記時起,即依法「視為所有人」,亦即法律以地政機關開始受理登記之日,作為權利得以正式實現的時間點。
所謂「視為」是法律直接賦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不是地政機關施捨恩惠,而是補正政府登記制度遲延所造的人民不利益。
簡單而言,如果一個人在地政機關尚未成立以前,土地本來就是祖先長期耕作、居住並代代傳承下來的祖遺土地,已經依法具備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人的條件,只因客觀上根本無法辦理登記,地政局不能否定人民早已形成的權利,因此,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笫9條規定正是要處理早已存在之土地權利。
所以,地政機關不可要求人民自民國62年重新占有,也就是不可將以前祖先的占有歷史切斷,不計算祖遺士地占有時效,而僅要求申請人證明自民國62年以前20年占有時效;更不可要求申請人民國62年以後,作為持續占有土地。
事實上,地政機關所應審查的重點是在民國62年地政登記機關成立以前,是否已經具備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條件;對於審查時間點,最高法院與法務部相關函釋,只須審查其在「地政機關設立前」是否已滿足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的時效取得要件,來認定當事人是否適用第9條「視為所有人」。
至於民國62年以後免除後續占有審查,有內政部函釋: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
因此,地政機關不能先以過度嚴格或法律所無的各種「要點規範」條件,阻止申請案件進入法定程序,也就是,只要申請人能夠證明祖先在民國62年以前已經具備所有權的權利基礎,即使現今土地已經荒廢,或者時代變遷而未繼續耕作,也不因此喪失依笫9條申請登記的資格。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確實提供了一條解決馬祖祖遺土地問題的良法美意,然而,真正發揮其功能,最後仍取決於執行機關的理解、決心與態度。
政府存在的價值,在於解決人民的問題,不是為了刁難人民而存在,執行機關不應故意設置障礙,讓人民無法通行。
如果地政機關仍以擁有土地的恩賜權思維,來審查歷史的祖遺土地,要求人民提出當年自我開墾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證明,或把戰地政務軍管歷史背景所造成的斷裂,變成人民的舉證陷井。
地政局應舉辦定期訓練而自我提升素養,熟悉馬祖地方歷史而自我成長,並依法行政而求無愧於心。
林金官 115 08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