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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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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似有不依法行政斧鑿 --閱讀人次 : 193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於101年7月31日連地字第1010001591號公告:「本縣尚未完成登記權屬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及申請登記相關事宜」。
查本公告係依據101年5月30日連地字第1010019022號函公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查連江縣政府訂定該土地處理要點之緣由,是連江縣政府為受理依內政部101年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送「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之決議申請土地總登記之案件,暨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查上開內政部101年2月17日函,是依據101年2月9日由行政院薛政務委員承泰主持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結論之紀錄,嗣經由內政部函送連江縣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等,有關應行辦理事項,請依會議結論辦理。
探究第四次會議結論之內容為: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日起「視為所有人」。

1.從內政部所函送之第四次會議結論之內容,僅針對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要適用「視為所有人」辦理,並未要求「重新受理總登記」,更隻字未提「重新受理總登記」。
然而,連江縣政府101年5月30日連地字第1010019022號訂定處理要點,以及地政局101年7月31日連地字第1010001591號公告,卻要求以「重新受理總登記」方式申請土地登記,地政機關似有不依法行政斧鑿。

2.連江縣政府於101年5月30日連民地字第1010019022號函送「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其中第二點內容:「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廢棄原已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並重新受理申請總登記」。
惟查第57條規定,對視為無主土地,經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並沒有授權地政機關可擅自逕行「廢棄該法條之權」,眾所皆知,行政規定不得抵觸法律。
況且,內政部所函送之第四次會議結論之內容,謹要求未完成登記之土地,己具備時效條件者,有關應行辦理事項,請依「視為所有人」之會議結論辦理,並未要求針對「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者」予以廢棄及重新受理申請總登記,地政機關似有不依法行政斧鑿。

3.又「土地處理要點」之第二點,是在說明為了保障土地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孰不知真正能保障權利人之權利,以及真正能解決土地問題者,應是「視為所有人」登記,然而,地政機關非但抗拒不採用,卻反其道而行,准許受理「他人」申請土地總登記,造成治絲愈棼之私權糾紛,對原本已經申請土地總登記程序,只因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而已,使其權益遭受嚴重侵害。
地政機關這樣的作為,不得不令人懷疑是在利用土地法第57條無主土地做為幌子,實則有無暗藏利益輸送之護航情事,似有不依法行政斧鑿。

4.更不可思議的,又有只因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而被視為無主土地代管情事,但在代管公告期滿之前,已補繳證明文件(即屬尚未完成公告代管程序),且依照原本已經申請土地總登記程序繼續正在進行中之案件,自不屬於「土地處理要點」之第二點「完成公告代管程序」之規定範圍,當然也不存有「重新受理申請總登記」之情境。
例如,當土地總登記程序已經繼續進行到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並應於三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者,或已完成不動產調處程序者,但地政機關卻將其列為「重新受理申請總登記」,似有不依法行政斧鑿。

5.有關「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廢棄原已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並重新受理申請總登記」之規定,應僅能適用於土地法第57條第一項「逾登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部分,此乃肇因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而無人提出申請,確實屬於未登記之土地,才有符合「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之情事發生。
若依法論法,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該部分之土地已「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政府,然而,該部分之土地,地政機關不將其登記國有土地,顯然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違法,而有圖利他人之嫌。
況且,依土地法第38條「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連江縣既然在84年已就全部為土地登記,不應再有101年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情事發生。
然而,地政局卻以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利之名,實為有「掩護」違法事實之嫌,因而,故意把已經申請過土地總登記在案,以及依法繼續正在進行土地總登記之士地,早已不屬於土地法第57條規定條件,地政機關卻硬要將該等案件一併納入「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可說居心叵測,讓人懷疑是在拖此二者下水而模糊焦點。
地政局以如此方式擴大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範圍,其實等同是「重複」土地總登記,且受理他人登記,違反「一物一權」登記原則,更像「一物兩賣」之情事,綜上所述,似有不依法行政斧鑿。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5 0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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