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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高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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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12-26 2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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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縣長名言:只有犯意,沒有犯罪。 --閱讀人次 : 4303

1.那假設一名歹徒拿一把槍指著某縣長但沒有開槍,這樣是不是也只有犯意沒犯罪,判多久?
2.一名獸慾大發的強姦犯再一個無人的夜晚撞見一名女大學生,並且拿著刀喝令其被害人至漆黑的巷口角落,並且脫下褲子準備強姦,不料遭巡邏員警撞見加以制縛,這樣是不是因為沒強到姦,所以只有犯恐嚇以及妨礙風化罪嗎?
3.一名年輕人持西瓜刀進入銀行準備行搶,不料正好被銀行駐衛警制縛扭送警局,該少年辯稱只是有搶劫意思但不是要行搶而且也沒偷到,這樣只能給他加個攜帶違禁品罪嫌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想請教法律達人以及各位請幫我解答各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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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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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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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12-26 23: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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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達 wrote:
1.那假設一名歹徒拿一把槍指著某縣長但沒有開槍,這樣是不是也只有犯意沒犯罪,判多久?
2.一名獸慾大發的強姦犯再一個無人的夜晚撞見一名女大學生,並且拿著刀喝令其被害人至漆黑的巷口角落,並且脫下褲子準備強姦,不料遭巡邏員警撞見加以制縛,這樣是不是因為沒強到姦,所以只有犯恐嚇以及妨礙風化罪嗎?
3.一名年輕人持西瓜刀進入銀行準備行搶,不料正好被銀行駐衛警制縛扭送警局,該少年辯稱只是有搶劫意思但不是要行搶而且也沒偷到,這樣只能給他加個攜帶違禁品罪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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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法律達人以及各位請幫我解答各個疑惑。

妳舉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未遂】與【既遂】 的問題。
犯罪行為必須實行完成,始有成立既遂犯之可能。
1.有犯罪行為ㄧ經著手實行,行為即可完成者,
例如公然侮辱罪或通姦罪 等行為犯。
2.立即發生犯罪結果為手段之結果犯,如開槍射殺行為之殺人罪。
3.經過一段時間,行為始可完成,如慢性毒藥而為之毒殺行為。
4.著手實行後,仍須繼續加工,始能完成犯罪行為,
如強姦罪或普通強盜罪,此等犯罪行為人除了以強暴、威脅等不法方法
強制被害人而著手實行外,尚須進而實行姦淫行為或強取他人之物
或使他人交付財物等行為,強姦或強盜行為才能完成。
犯罪行為人必須實行完成,才會有成例既遂犯之可能。
然而在故意犯罪行為犯之中,行為如已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
即得成立既遂犯,至於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意圖是否得逞,
則與既遂犯之成立與否無關。
針對未遂犯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有所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未遂犯之意義係指:
犯罪行為人為實現其犯意,雖已著手實施犯罪之實行,
但尚未達到既遂狀態之犯罪,其中包括普通未遂犯、不能犯與中止犯。
未遂犯之成立要件有三:
一、現構成犯罪事實之決意(主觀要件)。
二、著手實行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客觀要件)。
三、欠缺構成要件之完全實現。
以妳的例子來看
1.妳舉的條件不夠多,他是要殺縣長?還是搶奪?還是恐嚇?因為單純的非法持有武器所犯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會被後來所犯的其他罪行吸收所以很難判定妳所指的行為。
2.否,應為妨害性自主罪未遂犯罰之,且依第二百二十二條應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罪行為人,經故意犯罪行為各階段如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結果,即構成犯罪行為之既遂犯。依發生結果階段來補充說明,就犯罪結果來說,行為完成後尚須有行為結果之發生,才能成立既遂犯。否則,行為實施後若未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犯罪行為人僅負未遂犯之責任。
故犯人已完成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尚未完成結果(插入),故為妨害性自主罪未遂犯。
3.和2很像,犯人已完成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尚未完成結果,因外在壓力行程內在壓力,被迫不得不停止其實行偷竊行為,此則成立普通未遂犯,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回答,沒有很詳細,妳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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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做的,不一定是正妹想要的;而正妹想要的,好人不一定能達成。
陳鴻杰 
中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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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12-27 0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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ㄝ 我覺得 這三各舉例都不太像吧..

我個人覺得阿..本次的事件

比較像..三七拉(高檔的稱為經紀人)..載著一車濃妝豔抹的小姐(高檔的稱為傳播妹)..要準備送去指定交易的地點..(高檔的就是招待所)

然後 警察也許監聽到了電話 或是突然發現 一台車 載著那麼多的小姐..

實在不合理...根據經驗法則....應該有問題的機率很高...

於是就在 三七拉 載著一群 小姐的前往目的地的路上..

攔截了 這台車..並將所有人..帶回警局...!!!!....

我覺得這各情形..比較像是今天海巡處理的狀況
..................................................
當然 ..漁民出海載著那麼多的洋酒..正常人應該都會覺得不合理..

也許應該 要準備犯罪的意圖很明顯...(這純屬個人猜測)

但是..個人覺得雖然海巡的精神值得鼓勵..但是在程序上..

感覺時機點 好像早了一點點...

應該是要再犯罪事實確認後..海巡再做舉發的動作..

個人認為 比較符合法律上程序..

就好像警察知道三七拉 要準備載著應召女去接受應召..
要將兩人定罪..也是要等確定犯罪事時候..而且要有證據.才有權利舉發吧
如果今天三七拉 發現被警察跟蹤.於是就取消了交易..
個人是覺得..就算監聽知道是要去交易..
但是最後交易未完成...應該無法提出告訴吧...??.!!!

當然我這麼說..並不是鼓勵走私 跟僥倖的心態吧..

只是純粹針對程序上..個人覺得好像有那麼一點點瑕疵..

又那麼一點點 未犯案 先判刑的感覺

這部分可能要請法律專業的人是來解答了...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
(ps.不過個人是反對非法小三通貿易低喔...但是蝦姑的話..可以通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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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到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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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6-12-27 23: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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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上馬資網,看到新聞~才知道出了那麼有趣的事情.
對於<有犯意,沒犯罪>這事情,使我想到之前報紙討論的新聞: 一位老婆去抓姦,看到老公和一位女生脫光衣服躺在床上.....於是告通姦. 法官說:雖然脫光衣服一起躺在床上,不能確定有發生性關係,所以 通姦罪不成立.
這判決案例,各位大大覺得判的如何??我個人是覺得,這個法官根本指摘重於法律條文的文字遊戲,忽視了現實中抓到犯罪的困難性.如果所有的案子到法院都這麼判決,那麼有罪的可能很少了.譬如:我刀子掏出來,還沒刺下去前,警察是不是都不能制止我?因為我還沒刺到人....所以 沒殺人罪也沒傷害罪,甚至我可以說,我自己拿刀子玩玩看看,也不算恐嚇.>>>那~大家認為法律和警察是要 預防和阻止犯罪發生重要呢?還是 就單純的等人被殺死了再來抓 殺人犯然後判刑?....有犯意沒還達成犯罪,我們是要放任等他犯罪才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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