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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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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8-30 09: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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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為什麼讓軍方登記土地? --閱讀人次 : 13790

雷盟弟 wrote:
官兵與強盜是我對我家土地官司的註解
讓軍方登記馬祖的土地,只是政府機關單位左手交給右手的好方法
88年10月,我家申請補辦土地登記
93年第二次調處,結論就是——
一. 雙方當事人均到場
二. 本案塘歧段○○○地號界址依陳○○君所指界址為準
同年,北竿鄉公所不服調處結果,於是請了律師跟我家打官司
結果我家敗訴,原因是北竿鄉公所握有土地所有權狀
事情就是這麼一回事,來了法律失了正義,老一輩的人都知道
那是你的東西,但你就是要不回
法律在戰地政務未解除以前,都不算,也不存在
所以也無法保障人民的財產
說這些,真的很生氣,可是沒輒
我只是想起,小時候六歲多的我,跟著母親到鄉公所陳情
希望家門口的空地不要被軍方拿去蓋防空洞
母親像皮球般,被踢來踢去的情況,以及得到一堆口頭的保證
小跟班的我,看得可是清清楚楚——

雷盟弟對家鄉的執著,深深感動馬祖人的心,有關錯亂的土地案,本人建議如下:
1、 以原土地權利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原始65年該登記案的全部資料,瞭解65年該登記案有無登記上之瑕疵?有無程序上之違法?能否提起【塗銷之訴、移轉登記】之可能性?(檢附判決書申請原登記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可憑)
2、 原土地權利人應斟酌,是否於安輔條例有效期間為申請,民事原判決就安輔條例第14之1條之適用,有無違背論理法則?有無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而有再審之訴提起之正當性?
3、 如有,民事訴訟再審之訴: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 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 497 條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
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 498 條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 501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 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第 505 條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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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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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9-02 16: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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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站長及網友善意的、抱不平的及寶貴的建議,還有相關的法律知識,

雷盟弟知道過去特殊的時空,造成今天許多的不平,身歷其境感覺特別強烈。

馬祖四零、五零年代的過去,狀況只有馬祖人自己最清楚,

因此我們的父母官、民代更應有顆馬祖的心,努力解決過去留下的問題。

或許我的想法太天真,但只有你們最了解馬祖的過去…

再舉一個例子





當年,雷盟弟新婚的母親,她的前夫於四十一年八月四日在后沃誤觸地雷去世,

(不幸事件中共有四位罹難者) 悲傷的母親三年後再婚而有現在雷盟弟一家子,

八十一年有所謂補辦撫恤專案,母親自然也是申請對象之一,

但由於沒有文件能證明與先夫有婚姻關係

(早期沒有所謂的結婚登記),因此被打了回票。

母親是悲傷與不平的,母親先夫的牌位一直供奉著,

從過去到現在,從馬祖帶到台灣,

如今母親過世了,墓園上建有她先夫的衣冠塚,

告訴我們不可忘記她那不幸的先夫。

母親生前在重要節日祭祀時,每每向我們提起當時不幸的情境,

我常望著英年罹難的叔叔牌位,我可能體會母親悲痛的千萬分之一或者都不到...

真的只有馬祖的父母官、民代有能力做得到,

用一顆溫柔的心,為過去在這塊土地上的不幸給予溫暖。


(PS: 在此要特別感謝當年協助不識字的母親,辦理撫恤專案相關文件的好心鄉親)

延伸閱讀:陳情路路迢迢,含恨赴九泉!(馬祖通訊第12期,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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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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