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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無故中午少一班? 我們堅持馬祖空中交通 不應走回頭路 --閱讀人次 : 3383 不曉得各位網友有沒有注意到 今天往南竿的航班只有6班?
也就是以往中午的航班 在今天竟然不見了(聽說從一月起就這樣)
如果是這樣 我們應該要表達一點意見
今天在立榮一家獨營的情形下
航班理應至少維持往日南北竿10班的基本量
哪有越來越往後倒退的情形發生?!
前些日子 還慶幸 早上偶而還加班
現在 不但七點四十左右的飛機 無故併班(甚至不飛)
中午還不知不覺減了一班 實在是沒有道理吧!
如果說 立榮南竿航線載客率排名是全國之冠
中午這一班說實在 真的不應該 要減就減 要加就加了
交通局 曹立委 立榮航空 是不是要給我們一個明確的解釋呢?




不只這樣,
從一月起立榮飛北竿的第三班常常取消,
過年前甚至於取消正班機改成加班機,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立榮的恩惠呢!
真是夠了!
去北竿的7-11還貼有一月份某某天某某班取消的訊息!
真是準阿 !
代表這根本是計劃性取消嘛 !
生意人算盤真會打 ,
賺錢也要對的起自己的良心,
現在連南竿的班次也減班,
無言...
對了,請問有誰知道什麼時候搭飛機戶籍在馬祖打七折阿!
順代一提,
不管打七折還是八折,
立榮航空公司都是收全額的錢,
立榮不是傻子!
打折的金額是民航局補貼當地居民給立榮的,
等它打折 ...作夢... 不過...
人生在世,有夢最美!




就樓上網友提出吹南風的問題,就我所知道的,大家來交流一下.....
飛機的起降必須是...
逆風起飛,逆風降落,靜風當然是最好....
當然...風向與風速的起降標準限制有其依據各種不同的機型與飛機製造廠的規範而有所不同.....
就是說跟車子一樣,每種機型的性能不同...
而當風的風速與風向到達一個(機型或航空公司對於特殊機場起降標準的)限制時....
塔台就必須更改其飛機起降的跑道方向,以確保航機的起降安全....
你的問題裡提到了重點...最後一班....夏天幾乎都是吹著西南風,白天的班次都可順利的起降...
北竿的最後一班都超過所謂的"終昏"時間(不知這樣寫對不對)...
就是每個季節每天的天黑時間(這好像是由儀器去測量的...不太確定)
白話文就是超過這個時間,機場就必須打開所有的夜航設施所該照明的電燈,(包括機場內跑道,滑行道指示設施,飛機進場燈指示等....)來提供飛機起降....
有兩種說法....
一,北竿機場的夜間照明設施(指飛機進場),夜航設施,並沒有裝置21跑道方向(就是指飛機從獅嶼方向飛過來降落的輔助降落照明指引的進場設備...)
二,就是航空公司對於夜間降落21跑道時所制定的機型限制(地形,地貌,當飛機即將進入跑道之前,左有大后山,右有鐵拳山那側,下方有獅嶼,其夜間無法目視障礙物的距離與方位).....
結論是:
所有的限制並不是拿來敷衍或呼弄我們的.....
而是將其飛航安全做到最大的效益,讓每個人都能安全的飛行....




談到搭機打七折一事
請問曹立委你知道櫃台回答我們什麼嗎?
:沒有耶 你要去搭澎湖的才打七折 你們不要搞錯了
真是傻眼,這些政治人物,都是搞半調子,說一說就是政績,殊不知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耳朵是靈敏的 把我們這些二等國民都當傻瓜,...
要不就是今天去大陸見某某人、然後明天又是去開拓那一線,... 放著地區百姓生計不顧,任由店家、菜販自生自滅,卻還能在人前裝出一副我做了多少事,還不是私底下搞一些利益分割 。
看吧,一池髒水,何時能現清澈透明的清水,我們只能望天常嘆,....





感謝網友的關心與指導,茲將本案處理概況說明如下:
有關立榮航空公司減少12:00台北飛南竿、14:00南竿飛台北班機問題,立法委員曹爾忠國會辦公室本日邀請民航局郭光華主任來立法院研商,同時發函要求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維護往返台馬兩地旅客搭機權益,應督促立榮航空公司盡速恢復原航班,民航局郭光華主任對此問題表示會深入了解立榮航空公司飛機調度作業情形,並督導立榮航空公司不應減少或取消航班。
另外,有關馬祖在籍居民購買機票打七折事宜,係曹爾忠委員所提民用航空法五十五條修正案,本案已於1月13日在立法院通過,並於1月23日由總統公布(如附件),民航局郭光華主任表示:公布三日後正式實施,近期內會公布相關作業辦法(會溯及開始日),屆時鄉親可持機票票根至立榮航空公司櫃檯辦理差額退費(本補貼費用係由民航作業基金中提撥)。另澎湖地區依法為機票補貼20%,現行七折為澎湖縣政府自行加碼補貼10%緣故。
另2/9立榮公司以吹南風為由,取消最後一班17:50飛北竿的班機,國會辦公室要求民航局調閱當日氣象紀錄,如立榮航空公司無故取消排定班機,民航局應有所作為,而非任其藉故取消班機傷害搭機旅客權益,郭光華主任也允諾提供塔台氣象席當時能見度、雲高等資料,以查核立榮航空公司取消該班機是否恰當。國會辦公室併要求民航局應督導立榮航空公司,在航班更動時應及早公告周知以維護搭機旅客權益。
立法委員曹爾忠國會辦公室 敬上
檢附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內容
總統府公報 第6845 號
第六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 8 年1 月2 3 日
華總一義字第0 9 8 0 0 0 1 8 5 3 1 號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交通部部長 毛治國
民用航空法修正第五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8 年1 月23 日公布
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
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
劃分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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