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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張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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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02 1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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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悲情幾時了?「土地篇」<之一> --閱讀人次 : 5451

 壹:前言

 馬祖土地登總記,已經進行十多年了,還有許多鄉親無法取得土地權狀,民怨早已四起,「你聾我膿」還會多久?

 馬祖這次土地總登記,中央政府原本的宗旨是「還地予民」,現在執行單位所謂「依法行政、照規辦理」,無形中阻擾行政效率,更造成嚴重傷害人民的利益。

 貳:歷史共業悲情起!

 馬祖人的土地,早在兩百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已占有開墾使用,然後一代傳一代。到了民國三十八年,國軍進駐馬祖,吾鄉變成戰地,到處都被部隊和機關單位佔據,也遍佈禁區,導致百姓的耕地、柴場「看得到、用不到,不敢氣惱」‥‥‥

 民國六十五年,馬祖就已經辦理過土地登記,由於軍區設限太廣,當時全縣民眾取得土地登記總面積僅只有百分點之九;那時候過程中,村莊耕地無爭議,軍區民地難登記,政府用地也強佔,百姓含悲不敢氣,鄉親無奈到今日,祖傳遺產未放棄!

 叁:悲情延續幾時了?

 這次土地總登記,「法令如山不能移,舉證瑕疵一點點,駁回申請別講理,僥倖過關等公告,公告貼在地政壁,申請登記當事人,文盲怎知有消息」,「徵詢疑義」那名堂,鄉佬不曉這玩意,一二三四五六七,不知不覺已過期,再跑地政櫃檯問,吾地打入無主地。

 無主土地釋登記,他沒土地可登記,地政殿堂好熱「鬧」,主管總是笑嘻嘻,陳林曹葉地很多,有位老兄被訴起,承辦人員「保身家」,從此審查更嚴厲,占有事實欠事實,證人戶籍有斷期,同輩親戚不能保,只因戶籍有遷移,「補正」文件欠完整,不符規則難受理。

 肆:不到黃河不死心,牛年乾坤難轉機! 

 保字「呆人」不好找,同村父老多歸西!再拉青年做保證,偽證之罪擔不起,無主土地難翻身,依法退件還給你,祖產即將變國有,吾地何時長雙翼?

 時間又過三年七,阿公今歲八十七,桃園馬祖又往返,又為土地拼登記,十載奔波寒心路,掙扎放棄不放棄,駁回申請要訴願,訴狀時效需呈遞,馬祖沒有律師所,難尋神聖來代筆,訴願又被遭駁回,還地予民假情意,「你聾我膿」尚多久?政治人物會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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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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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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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02 2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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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也有相同的情形!

進入訴訟程序,人民可以勝訴的機率,
可能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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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梯,1B2C(原4B3C)下士士官督導長,兼11哨砲長,住過3、4、5、7、9、19哨
酒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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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04 22: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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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軍方及政府機關佔據使用這是歷史共業,土地爭議協商比較立法快很多,政治人物不能妝扮冷雪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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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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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06 1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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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立委選舉時,早已擔任立委的曹爾忠在造勢場合大聲說,選上一定解修法土地問題,當時還有某公營事業單位親信配合演出,發誓徹底解決土地問題。結果呢?去年底曹大立委在國民黨巡迴各村基層座談時,屬於中央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對幾百筆民眾土地提出異議時,曹大立委就推給「安輔條例」時效已過,又說這是縣政府、地政所疏失。看看台灣夠力的立法委員連憲法都可以修,之前的刑法一百條都可廢,馬祖的老立委好像還在擔任警察局長一樣,簡直是十足的法匠,這屆任期又將過半,不敢觸及修法問題,到頭也根本就是敷衍民眾。
四年前縣長選舉時,已經擔任縣長的陳雪生也在造勢場合大聲說,選上一定徹底解決土地問題。結果呢?選上後又說對土地問題無力感,平時喜歡展現民意代表的「親和力」,所任命的地政所新主任不願有所作為,「依法行政」掛在嘴邊,無心解決土地爭議,比前任的主任更想撇清行政責任,上任駁回一大堆已申請的土地,讓人印象最深刻不過花了公帑請律師到台馬兩地跟民眾座談,然後土地問題研究的總結論不過是推給所謂「修法解決」而已。修法部分縣政府和地政所再踢回給立法委員,眼看這位老縣長任期再半年就結束,土地問題還是躺在那邊,到頭也根本還是敷衍民眾。
反正馬祖民眾太過健忘,選舉時容易被擺弄,長年下來基本權益就是被這類超級政客玩到沒有,當然更不用說縣議會那群中型政客每年二次應景表演的空包彈質詢了,馬祖人真可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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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睿傑 
高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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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09 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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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委託蔚中傑律師事務所,所蒐集馬祖戰地政務時期土地登記問題研究,期末結論最後結果是屬政府的研究報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待人民申請,應主動公開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經由該研究報告之內容,再比對,民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及實務上法律見解,足知近八年來各種錯誤之所在!故特別是下任【縣長候選人】尤不可置身事外,應誠實信用,詳加研習、分析並提出具體政見主張,馬祖人民的憤怒,會集中選票來表達他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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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愛家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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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12 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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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人都有傳統觀念,祖先胼手胝足開墾田地,草場墳地不應在我們這一代消失,故明明就是我的祖產,為何變成國有的或被他人登記走,致民怨沸騰,積恨難消。38年國軍拿著槍砲進駐馬祖,將土地山頭強佔,做為軍營碉堡,如今民主法治時代,似不應該拿著槍砲的國軍,強佔民地變成所有權人,如此乞丐趕廟公行為,令人可恨。為亡羊補牢減低民怨,茲建議以下三點,以茲補救:

一、軍方及行政機關不應以時效取得,做為土地登記依據,應全面清查歸還。

二、原民國64、65年登記錯誤地籍資料,建議可訪查村中鄉紳耆老公正人士,以資補救,不應一直錯下去。

三、有地上物之土地如祖先墳墓應主動歸還,以免祖先死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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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per 
高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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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13 2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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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代管莒光鄉156筆無主土地
1、土地標示詳如附件
2、若您是原權利人或合於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應於公告代管期間(自民國98年7月10日至99年7月10日止)檢具確實證明文件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9884185ad115ffb4a6981891af4e4993.pdf

前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在馬資網的無主土地代管公告,是否?可將本件核定公文字號一併公告,俾符合程序及方便【利害關係人將來舉證上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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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睿傑 
高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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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16 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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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期末報告中被列入個案特別是: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判370號判決:地政機關本應依序就其是否為民法物權編第8條(現行法為第9條)「原所有權人」為審查,若不是,則再看有無符合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之條件,而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就有無民法物權編第8條定「視為所有人」效果之適用加以審查。然地政機關卻僅以申請人申請時的占有事實狀態不符合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之要件,而駁回其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漏未審酌其是否為原所有權人或視為所有人而得為土地所有權之總登記。結果: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之此部份,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不服,已向受訴法院為理由補充,將於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一法庭開庭審理,本人已成功說服原土地申請人應先行閱卷,補足【被告地政事務所】未將附件書證一併送達原告在訴訟程序上違法,並已委任律師到庭,將與【被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展開強烈攻防,期能為馬祖人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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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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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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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17 1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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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的問題真的是一群擺爛的政客以及無能的政府搞成這樣,最近的一次會議聽說我們立委大人根本也沒到,想想最能對中央發聲的立委都不到了…民眾還能期待什麼呢?我想馬祖老一輩約七�八十歲的爺們應說絕大多數都被政府處理的土地問題氣的只剩半條命,身體差的搞不好都被氣到提早畢業了。政府及政客們,你們的承諾…像是船過水無痕般…不曾發生過,如果做不到就不不要隨便亂開口允諾欺騙馬祖鄉親〔鄉親們你們自個也該自我覺醒了,投票的權力在自個手裡…廢票也是代表你們的發聲啊,倘要繼續鄉愿下去那也怪不得那些政客們了〕。
大夥們、鄉親們,我想只有自立自強集合在立法院門口再訴諸媒體才有效了。可憐的馬祖鄉親希望不要等到生命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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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貴 
高階會員 


註冊 : 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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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19 13: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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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許多網友對本文的支持與鼓勵,德貴除了感謝還是感謝!今天欣逢馬總統蒞臨吾鄉,發表競選國民黨主席政見說明會,會後有些鄉親已向馬總統陳情鄉土之痛,但願早日還地予民o
另外明天在台北開庭的土地訴訟,希望鄉親得到勝訴,早日脫離煎熬苦海!睿傑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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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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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7-21 23: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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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公告
中華民國98年07月21日
莒人字第0980000383號
主旨:本所應業務需要,甄選行政課技工約僱代理壹名。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05月08日局力字第0980012012號函辦理,並於98年07月07日公告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和馬祖資訊網站。
公告事項:
一、 正取人員:劉治輝。
二、 正取人員於98年08月01日起正式僱用。
三、 錄取人員依約僱三等任用。
備註:約僱代理職務至函示計畫結束或代理原因消失,應即解除其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sniper wrote:
公告代管莒光鄉156筆無主土地
1、土地標示詳如附件
2、若您是原權利人或合於民法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應於公告代管期間(自民國98年7月10日至99年7月10日止)檢具確實證明文件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9884185ad115ffb4a6981891af4e4993.pdf

前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在馬資網的無主土地代管公告,是否?可將本件核定公文字號一併公告,俾符合程序及方便【利害關係人將來舉證上之需要】。

地政事務所連基本的公文字號都不敢公告,到底在怕什麼?地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正當性,與他機關相比專業能力是有段差距,尚待上級監督機關給于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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