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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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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8-14 2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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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的天使們!幫幫他們吧 --閱讀人次 : 2489

各位幸運的天使們!這次颱風的威力想必各位跟我一樣感同身受.當各位正不以為意的在颱風夜裡看著新聞和在餐桌上讚頌著父親在這一年的辛勞同時.莫拉克無情正的入侵.帶來超出想像的雨水正在國家的另一端進行謀殺和癱瘓.有許多無辜的同胞.正在此時跟莫拉克搏鬥.跟死神對抗.其情景相信各位幸運的天使們想到都會為之鼻酸.不是嗎?

此時有許許多多的災民在死亡的邊緣掙扎著需要政府救他.救他的家園.救他的村莊.不也是救自己的國家嗎?此次颱風帶來的創傷不比當時的87水災.不輸給當年921大地震.其級數已形同作仗.已到全國總動員來拯救每一條希望活下去的生命及其財產.但看著這次政府對災害的處理實在是令人失望.從總統對外國的援助置之不理.從部長的災區拍照作秀.從軍官的延遲命令.在在顯示這政府的無能.國軍官僚的腐敗.讓成千上萬的生命及難以估算的財產操縱在這些人的無情的延遲.

我相信人民都是善良的.和本人一樣都覺得自己是多麼的幸運.一但國難當前時.都是自身的責任.毫不猶豫的挺身而出.都有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崇高精神.所以我在此呼籲看到此文的善心人士.伸出你們的援手.獻出一點綿薄之力.讓愛發揚光大.尤其本人更呼籲離島的人民.我們每年都靠著台灣編列的預算在養家活口.在建設地方.其所得遠比台灣的公務員多出一項(外島加給).以人口比例上我們的預算也是大過其他縣市.我們是不是更應該打前鋒.主動散撥更多的愛.我相信那種喜悅會圍繞著你.願以此文與大家共享.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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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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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8-14 22: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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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這個白目的總統說:[暫時不需要外援,確白目的第一時間內打電話給遠在300公里外的台北市消防隊請求協助.身為三軍統帥,連第一時間下令調度臨近軍隊緊急救災都不會..)...真是...

難怪南台灣災民同胞會那麼憤怒....

這個國家-真衰蕭,走了一個貪腐的政權,確來了 一個無能的政府
願上天保佑我們的家園----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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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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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8-15 14: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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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緊急命令」與「災害防救法」的差異
馬政府定調不發布緊急命令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災害防救法」「該有的都有」。即將十年前「921緊急命令」,已經併入「災害防救法」中,有學者則將上述法令比較之,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921緊急命令第1條,對重建經費的籌措,強調由中央負責,「災害防救法」則說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43條-1)
(二)緊急命令第2條要求中央銀行提撥資金,讓災民申請「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災害防救法」只有「低利貸款」,「無息」都不見了。
(三)緊急命令第3條的「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這條「災害防救法」並無規定。
(四)緊急命令第4條的內容保留在「災害防救法」第37-2條中(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五)緊急命令第5條的內容保留在「災害防救法」第37-1條中(中央政府為執行災區交通及公共工程之搶修及重建工作,凡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及國家公園等範圍,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各該相關法令及環保法令有關規定之限制)。
(六)緊急命令第6條:「災民因本次災害申請補發證照書件或辦理繼承登記,得免繳納各項規費」,但「災害防救法」中沒有「免繳各種規費」的條文。
(七)緊急命令第7條的前半部:「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可見於「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5款,但少了「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後半部的「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則不見「災害防救法」中。
(八)緊急命令第8條:「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到了「災害防救法」變成:「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第34條)亦即不再是強制性的調派,而成為必須「申請」才有,並由內政部擬定申請辦法。
(九)緊急命令第9條:「政府為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但「災害防救法」中,只有防災時有強制撤離的規定。
(十)緊急命令第10條:「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這條「災害防救法」並無規定。
(十一)緊急命令第11條是有關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竊佔賑災和災民物品之行為的處罰,其精神勉強可算納入「災害防救法」第七章罰責中。

由以上逐條比較,可知 「921緊急命令」凡十二條,其中只有第4、5、11全文,第7、9的部分條文,算是併入「災害防救法」,其它6條半,有的完全不見,有的精神不符。

前總統李登輝的國安會重要幕僚前陸軍副司令、前國安會秘書處處長劉湘濱則說,災害防救法僅適用小型災害,不適合國家級災難,緊急命令是為了讓指揮體系更有效率,最重要是「師出有名」;因此他認為馬政府至今不發布緊急命令,簡直就是「莫名其妙」。

他更指出此次風災屬於「國家級災難」,凡國家級災難一定要部隊下去,既是動用軍隊,就要三軍統帥「總統」親自下令,行政院哪敢自己動軍隊?可我國國軍目前為止像是消防隊一樣,哪裡叫才去哪裡,「到昨天早上部隊還在等!」

劉湘濱說,救災視同作戰,國家級救難體系首要的就是能指揮軍隊,為動用軍隊,因此要緊急命令;同時,救災要調動很多錢,緊急命令不受預算法限制,可以排擠舉債上限;另也能簡化行政程序,因為緊急命令是以中央政府(總統)為主管機關,又有急迫性和時效性(例如第一二條說:「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相對的,「災害防救法」則以行政院主管,地方配合,屬一般性和長久性。所以有些緊急命令不宜納入災防法中,以免影響人權。也因此,「災害防救法」無法具有「緊急命令」的精神和意義,也就是缺乏「法外變通」的緊急處理方法,故為了因應此國家級之災難,學者仍建議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對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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