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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陳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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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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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正視馬祖戰地政務軍事徵用土地之不公義! 文:陳儀宇 --閱讀人次 : 3296

朱榮忠 wrote:
地政機關以「國軍使用」作為否認民眾權利的依據,難免造成國家不用徵收,不用補償,單靠「事實使用」,就能剝奪人民權利,這是嚴重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

89年4月5日公布施行離島建設條例。從離島建設條例訂定及修正經過,可知該條例第9條第1項是針對依法「徵收」、「價購」、「徵購」之土地賦予人民購回土地之權利;而同條第6項則是將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程序致登記爲公有之土地,還地於民,賦予人民申請返還土地請求權,以修復爲戰地政務而特別犧牲之人民財產權,回復其所有權。因此,經徵用而遭登記爲公有之土地,既非「有償徵收或價購」,即屬第6項規範之情形,尤其不符法定程序之徵用土地,更是該規定所欲處理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意旨參照)。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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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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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九之三條第七項規定,「金門地區雷區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土地於佈雷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因佈雷而喪失占有者,視為占有不中斷」。基於土地登記事務具全國一致性,馬祖地區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應當比照適用,方符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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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年2月22日台(內)字第06932號函核定「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自82年7月1日起實施地籍整理,依序辦理地籍調查測量及土地登記。連江縣政府始於82年7月1日設立地政機關執行土地登記事務。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規定:「(第1項)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第2項)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是以,馬祖地區在82年7月1日前倘未設立地政機關就全縣所有土地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其物權未能依法律規定登記,且未依法公告土地總登記(第一次登記),應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因此,馬祖地區在八十二年七月一日始成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在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時效取得之條件者,於土地總登記(第一次登記)受理期間提出申請者,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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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辦理地籍調查測量經依台灣省政府民政廳36年7月29日頒布之「台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編定為建、雜、田、旱、林、墓等地目之土地,即為建築用地或直接生產用地,地政機關不應再以莫須有的理由駁回。所謂「地目」,指土地使用現況的類別,又名「地貌」。所謂「等則」,指各種地目的優劣等級,又名「地力」,俗稱土地之好壞。地政機關依地籍調查資料編定地目等則,按土地之好壞作為課徵稅賦的基礎。是以,已編地目之農業用地,地政機關即不得任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得再以單純之「現場勘察地形高低起伏」、或「現為軍事設施」、或「比對歷史航照圖無耕作跡象」、或「占有已中斷」、或「目前沒有占有事實」作為駁回理由之餘地。因為在總登記(第一次登記)的程序中,目的在找回真正的所有人,得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不適用物權關於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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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修正提案表(草案)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df3e9f248161d5a70a3ff48919a08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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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上鄉親所提寶貴的意見,我們都記錄下來,當作爭取修法的參考,謝謝鄉親熱情參與,敬請不吝指教:
1.土地總登記旨在建立制度,證明文件多元,地籍調查測量的結果,應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一。
2.已編定田、旱、林、建、雜、公、墓等地目土地,不應以沒有占有事實駁回。軍事使用土地、機關用地、自來水用地、公園用地等公產管理機關沒有徵收或價購等足資證明所有權者,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應以占有不中斷認定。
3.請地政局公開土地徵用清冊,讓民眾得以公開閱覽。
4.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依法審查異議人提出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完備,應駁回異議。
5.土地四鄰證明書應以申請登記時提出年滿二十歲為已足。
6. 101年7月31日公告土地總登記之地號,未依法登載於土地標示部,造成司法機關未能依總登記程序審查,而以時效取得喪失占有認定,難以獲得救濟。
7.101年總登記申請案件延宕至今尚未作行政處分者,請地政局積極處理。
8.土地法第28條規定限制人民土地使用面積,須報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未經核定應不能作為駁回之理由。
9.已經108年無主土地公告未登記為國有土地,建議以視為已登記為國有土地,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不能因作業延宕影響人民權利。
10.得以重辦土地總登記之地號未經行政院核定,應重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重新依土地法第48條規定公告。
11.徵詢異議公告期限過後,仍繼續違法受理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違反土地法第60條規定。
12.已辦峻地籍調查及測量完成地籍調查表公布地籍圖之土地,依法不能再受理第三人辦理「一般複丈」,僅能受理原所有人申請「更正登記」或「變更登記」,地政機關卻逕為分割為多筆土地,又不准許辦理合併,違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3條規定。
13.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未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辦理,卻違法以土地法第54條一般時效取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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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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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遺土地未竟之路 制度不能只問程序,更應給出答案
馬祖通訊社 2026 年 4 月 20 日 in 馬祖土地專題, 馬祖頭條

文/陳建維(台大法律系)

馬祖人民田產發展協會於4月18日召開「向地政局聲討祖遺土地公聽會」,邀請連江縣地政局及地方鄉親與會,這場公聽會表面上是一次制度說明與意見蒐集,但實際上,從鄉親發言的密集程度與情緒張力來看,這場會議更像是一場長年積壓不滿的集體釋放。問題的核心,其實不在於「是否依法辦理」,而在於「制度是否真的在解決問題」。

馬祖土地問題,從戰地政務時期一路延續至今,早已非單純的地政技術議題,而是一個歷史、法律與行政交錯的複合難題。尤其101年推動土地總登記後,原本期待能「一次到位」,卻在實務運作中衍生出更多爭議:部分案件長年未作成行政處分、部分土地因舉證困難遭駁回、甚至出現公產機關在異議期限後仍持續提出主張的情形。這些現象,無論從土地法或程序正義角度來看,都值得嚴肅檢視。

此次公聽會中,鄉親提出的十三項具體意見,已清楚勾勒出制度斷裂的幾個關鍵面向。其一,是「證明責任失衡」。許多土地早在戰地政務時期即遭軍方或機關使用,當年未完成徵收或價購,如今卻反過來要求人民提出完整權利證明,這在現實上幾近不可能。其二,是「程序適用錯置」。例如應依土地總登記特別規定辦理的案件,卻被以一般時效取得標準審查,導致人民權利被限縮。其三,則是「行政延宕與資訊不透明」,包括徵用清冊未公開、總登記案件遲未結案,讓民眾無從判斷自身權利狀態。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政府始終傾向以「個案處理」回應結構性困境。當地政機關一再強調「這是個案」,實際上反而凸顯制度缺乏整體解方。馬祖土地問題的特殊性,在於其歷史背景與台灣本島截然不同,若仍以一般地政體系思維處理,勢必持續產生落差。

事實上,中央早在行政院多次專案會議中,即曾針對馬祖土地問題提出原則性方向,包括視為所有人制度、從寬認定占有事實等。但在地方執行層面,卻未完全落實,甚至出現適用法條錯置的爭議,導致政策美意無法轉化為實質救濟。因此,當前最迫切的,不是再一次統計「完成多少登記」,而是回答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尚未完成的案件,政府打算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縣府至少應從三個面向提出具體解方。首先,在制度面上,應盤點所有尚未完成之總登記案件,訂定明確處理時程,避免無限期延宕。其次,在認定標準上,應建立符合馬祖歷史背景的彈性機制,例如納入地籍調查成果、四鄰證明及長期占有事實,降低過度形式化的舉證門檻。第三,在資訊透明上,應全面公開歷年徵用、價購與異議資料,讓民眾能夠檢視與比對,避免資訊不對稱。

土地,從來不只是資產。在馬祖,它更是一段家族記憶、一種歷史連結。當長輩為了一筆祖遺土地往返奔走數十年,所承受的,不只是法律程序的繁瑣,更是一種被制度反覆消耗的無力感。

政府的角色,不應只是守門人,而應是解題者。當問題已累積數十年,答案就不能再停留在「依法辦理」四個字。唯有正視制度缺口、提出具體改革,才能讓這場延宕已久的土地正義,真正走向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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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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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政局依據連江縣政府訂頒的<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但依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顯然連江縣政府並無制定法規命令重辦土地總登記的權限,所為的行政處分有法律效果嗎?

據了解,上揭<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並未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准予備查,亦未經連江縣議會審議通過,可以作為行政處的依據嗎?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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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馬祖鄉親反應有違法情事.連江縣大家長是否該請專人、專業客觀人士或是團隊好好調查一下?我認為應該是不敢.實在是出不了檯面.原因:罄竹難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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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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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59條規定,私權糾紛應依法辦理調處,馬祖地區被軍方占用的土地地政機關逕以喪失占有駁回人民申請登記。所持理由大多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但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3項第5款規定「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顯然私權糾紛地政機關並沒有裁量權,更不能錯誤援引行政程序法駁回。法條在說話了,縣政府的高官們,你們還有反省的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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