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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祖遺土地應依憲法信賴保護原則,發給軍事徵用民地受領證 --閱讀人次 : 1103 馬祖土地自救聯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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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陳儀宇 總幹事: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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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國防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1月22日
發文字號:祖地字第 1100010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貴屬馬祖防衛司令部(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於進駐馬祖島起,明知島民皆文盲不懂官話下,竟然蓄意行政怠惰,違反軍事徵用法應核發徵用祖遺土地原物主「受領證」與應返還原物主土地及損害賠償等。貴部為行政主管機關,必須依法應採取如下說明事項之補救措施,方符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俾以保障島民權利與居住地之權益。請查照見復。
說明:
一、馬祖地區土地背景
我國自古以來是以農立國,俗語說:「有田則民在,民飽在於耕」。故馬祖地區之土地,是屬於馬祖原住民者。經幾百年來,我們之祖先移居島上由荒涼地開始,手持鋤頭從一草一木所開墾而成之私有土地,只因當時島上無政府建制,更無土地登記制度,僅靠各家戶自治自律視為所有權之土地,每每播下種籽而生產出糧食供民飽,當下井然有序,從未聞有島民間因土地所有權而生紛爭。惟:
1.民國38年74軍進駐島上開始,明知島民皆文盲不懂官
話下,應依軍事徵用法徵用島民祖遺土地之當口,蓄意行政怠惰應開立而未開立被徵用土地之「臨時受領證」(政委會連江縣政府)及「受領證」(馬祖防衛司令部)分交給原土地物主,猶如金錢及物權被借走需開立借據為憑般,以保障未來要求原物歸還之重要憑據。惟軍方直至今日為止,未依法開立被徵用土地之「臨時受領證」及「受領證」,遂造成馬祖土地問題至今仍未解決,亦陷於複雜、難以處理之最大元兇。
2.祖遺私有土地,被五鬼搬運成國有化:
○1自戰地政務解除迄今,馬祖地區土地權屬比例為;已登記之土地占全部土地面積之比例為約58%,未登記部分仍有約42%,已登記之58%中,登記為公有者占48%,登記為私人所有者占約10%。
○2登記公有部分,登記國有部份約占94%,縣鄉有部份約占6%。登記國有部份而言,其中由國有財產暑等公產機關管理者占58%,軍備局管理者占42%。換言之已登記部分,由軍方取得之馬祖地區土地計有1169筆,面積5.1平方公里,佔馬祖地區全部土地面積之17.2%,另未登記部分,軍方占用者仍有1157筆,面積約3.36平方公里,也達馬祖全部土地面積之11.3%,兩者合計達馬祖全部土地面積之28.5%。另連江縣政府等公產機關管理者已登記土地占全部馬祖地區土地達9.4平方公里,總計占全部土地面積達31.6% (馬祖地區全部土地面積約29.7平方公里)
綜上,馬祖原住民之祖遺土地,均因軍事徵用民地喪失所有權,既因住民戶籍遷台或因環境所迫棄耕,致被連江縣政府、國產署、軍備局等竊占原因。致造成馬祖祖遺土地問題至今仍未解決,亦更形複雜,難以處理。
尤甚者,既因時間久遠,人證、物證等被政府機關行政應作為而不作為,有意怠惰行政嚴重違法瀆職,且弊端叢生而致,使得舉證困難,而地形地貌之改變,亦造成指界及位置確認之困難。加以各機關本位主義互相推託、不負責任掩飾諉過、說謊欺騙人民等,才致還地於民之民怨深深,深不見底,先予敘明。
二、祖遺土地返還實依法有據
1.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一項: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
2.大法官解釋文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釋字第
771號解釋:按繼承回復請求權制度之目的係在賦予真正繼承人一特殊地位,使其得完整與快速排除表見繼承人對於繼承財產之侵害,真正繼承人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縱使罹於時效並經表見繼承人抗辯,真正繼承人雖喪失其基於該請求權所享有之特殊地位,但不因此喪失其法定繼承人地位及已當然承受之繼承財產,而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如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另外賦予真正繼承人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使真正繼承人於繼承財產受侵害且繼承資格遭質疑時,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而僅需證明其為真正繼承人,即得請求回復繼承財產,此一權利與個別物上請求權為分別獨立且併存之請求權。
3.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
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又同條第二項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4.依「軍事徵用法」第24條規定,必須填發「受領證」(國防部)及「臨時受領證」(連江縣政府)。軍事徵用法雖已廢止(93年廢止)。惟依大法官解釋文90年7月13日釋字第529 號略以:「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在案。人民因信賴於法規廢止或修改前依強制規定而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影響時,自亦應同受保護。」在案。則軍事徵用法雖已廢止(93年廢止),當應核發徵用土地原物主「受領證」與應返還而未返還原物主土地及損害賠償等,方符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以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綜上各項法規,完全符合了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義之精神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
三、國防部承諾還地卻失信於民
1.國防部自民國38年起,國軍74軍軍人,陸續進駐馬祖各島,強佔了我們的祖遺土地,當年不依據軍事徵用法第24條規定,必須填發「受領證」給原土地物主,係違反軍事徵用土地法定程序。
2.國防部於馬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達43年之久,違反地方政府組織設立基準,在連江縣政府未設立地政事務所及執行軍事徵用民地(產)應核發原徵用地「臨時受領證」給原物主。是有意鋪陳今日祖遺土地無法回歸原物主之元兇,國防部難辭其咎。
3.國防部於馬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達43年之久,號稱於金馬地區進行戰地政務實驗,預期能達成三民主義全國之模範縣而大肆放送;卻言而無信、自食其言、背信棄義,不實施諸如能富岛利民,由當時先總統蔣公所倡導之「耕者有其田,民飽安於漁」、「屯兵墾田,開源養民」等符合三民主義精神之良政?卻於徵用民地、徵用古井、嚴格管制漁撈等施政上,皆採飲鴆止渴、強取豪奪方式,將島民祖遺土地違法登記為公有土地專用或轉移給連江縣政府、公產署等,使得大量私有土地一夕間成為公有地;又強奪村落民生飲用水古井,強制成軍人專用等,頓時為閩東地區沿海居民宜墾移居之馬祖,變成缺糧缺水難於生計之島,故有民國60年代起,大量島民逃難至台灣苦求過活,馬祖人民之苦難,國防部難辭藉故推託。
4.100年8月19日,國防部前趙世璋副部長,率同人參室陳泉官次長及軍備局蔡振義處長等,召開土地返還協商會議,當場向中華民國馬祖文教協會等旅台同鄉會承諾,於兩個月內執行軍方土地返還於民工作,會議備忘錄並經國防部100年9月19日國人勤務字第1000012803號書函核定在案。惟到今日卻無聲無息足足有10年之久,仍未依所承諾要歸還土地之事予以執行。
5.108年10月22日蘇貞昌院長在立院,答覆我們馬祖陳委員雪生質詢土地返還於民時承諾:應還給老百姓在案。至今也已二年了,國防部仍置之不理,不願執行院長於立院歸還土地之承諾。
6.國防部110年7月30日國備工營字第1100145166號回函謂:「自認軍事徵用法已廢止,無法填發受領證給原物主」乙節,已違反大法官解釋90年7月13日釋字第529 號: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在案。人民因信賴於法規廢止或修改前依強制規定而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影響時,自亦應同受保護等。國防部該公文以軍事徵用法已廢止為由,拒絕填發「受領證」,凸顯霸凌蠻橫無以復加。
7.又110年9月23日國備工營字第1100214158號函文中略以:「軍備局謂,連江縣地政局以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函查是否屬有償徵收或價購、確認有無繼續公用之必要、最早進駐時間等情事,」乙節;經查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條文中並無「最早進駐時間」字眼;堂堂國防部軍備局政府機關,可以擅自於法條中增訂條例法令嗎?故以諸多違法作為係有意瞞著部長未再呈送核閱,於是執事者即急於將公文予以決行了。
四、鄭重藉向國防部提出兩項要求
綜上說明,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始於民國38年起本應依軍事徵用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問題,只因馬祖防衛司令部(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明知島民皆文盲不懂官話下,竟然蓄意行政怠惰,違反軍事徵用法應核發徵用祖遺土地原物主「受領證」與應返還原物主土地及損害賠償等。國防部為行政主管機關,必須依法應採取如下之補救措施,方符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俾以保障島民權利與居住地之權益。
1.追源禍始是當初國防部,在徵用島民祖遺土地之際,未依「軍事徵用法」第24條規定,必須填發「受領證」(國防部),才符合軍事徵用土地法定程序;既因當初馬祖防衛司令部(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怠於行政,才使得我們現在無法依「受領證」之有效證明文件,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所致。
故以現今正式向貴部提出要求,自應依本馬祖土地自救聯盟所列冊成員之土地地段、地號、面積等(如附件),依法補填發755筆土地之「受領證」,並釋出土地歸還與原物主。
2.依「軍事徵用法」第29條規定,國防部應賠償755
筆土地之損害。其賠償執行方案於最短期限內通知本自救聯盟。
五、檢附「馬祖地區自38年起因軍事徵用強占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計755筆)。
正本:國防部(含附件)
馬祖土地自救聯盟
召 集 人: 陳儀宇
副召 集人: 吳軾子 仝上
副召 集人: 朱榮 忠
副召 集人: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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