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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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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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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14 1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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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啟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 --閱讀人次 : 6414

在土地總登記受理期間,國產署沒有徵收價購等證明文件並不得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且公有土地登記並不適用民法時效取得之規定,又如何提出異議主張權利。國有土地的權利應待總登記完成後,才能正式列入土地登記簿開始管理。是以,在總登記的狀態下公產管理機關沒有主張權利之餘地,自非土地權利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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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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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把私有土地「裁決」給公有,更是荒謬!

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是依《不動產糾紛處理條例》所設立的機制,主要目的就是在法院訴訟之外,提供一個比較快速、低成本的途徑,來協助解決不動產相關爭議。

委員會本應以中立立場主持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提供專業判斷、法律見解與解決方案,協助雙方溝通,降低訴訟對立,增加和解可能。

如果調處成立,應製作「調處筆錄」並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具有和解契約的效力。

也就是說,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核心功能,是提供專業、公正、低成本的調處平台,在訴訟之外解決糾紛,並且在部分案件中扮演訴訟前置的角色。

但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並沒有裁判權,所以它不能像法院一樣「裁決」爭議,把權利義務直接判給某一方。

委員會沒有權力單方面裁斷或判定輸贏。遺憾的是我們的地政局長兼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召集人,可以把調處不成立的案件,寫成異議成立,「裁決」給公產管理機關,很顯然逾越了法律授權,這樣的調處結果有法律效果嗎?這是政府高權欺壓人民典型的案例,這些地政局請來的專業人士,還有專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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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潘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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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16 08: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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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就讓法院來判啊。

今天如果是判給我哦…那我一定會說他們
非常專業。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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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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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的功能在疏減訟源,不在製造事端。調解會只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的法律授權,並沒有裁決土地給任何一方的權力。調解不成立本來就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但是,為什麼對國產署所提出的異議,可以不用任何文件,也不用測量確認界址,調解會就以異議成立裁決呢?法源依據在哪兒?總要告訴鄉親吧!地政局公告了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又以時效取得須要和平繼續占有到登記完成審查,不是很矛盾嗎?為什麼不建立一套客觀公正的審查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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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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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17 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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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土地法及相關地籍規則,地政機關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必須以地籍調查與測量的成果,編成「土地登記簿」初稿,作為公告內容包括:地號、地段、地目、面積、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狀態。

•一個地區辦理過土地總登記後,公告期滿即不得重辦。

若總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申請「更正登記」、「補辦登記」或「其他個別登記」,而不是再辦一次總登記。

馬祖地區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本應以占有不中斷認定,卻以時效中斷駁回。本應以視為所有人審查,卻錯誤以時效取得審查。即有內政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會議決議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地政機關應收回原件辦理更正登記,而非重辦土地總登記。

摘錄土地法第48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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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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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21 11: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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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歷次辦理土地總登記情形如下:

(1)65 年總登記 (全縣十分之一土地 ),辦理期間: 65 年 3月 10 日至 65 年 4月 9日。

(2)86 年總登記 (全縣十分之九土地 ),辦理期間: 86 年 7月 8日至 97 年 6月 10 日(4鄉分別公告期間 )。

(3)88年補辦 65 年總登記,辦理期間: 88 年 7月 1日至 89 年 12 月 17 日。

(4)91 年無主登記,辦理期間: 91 年 3月 15 日至 92 年 6月 20 日。

(5)101 年重新辦理總登記,期間: 101 年 8月 1日至 102 年 3月 31 日

(6)107 -109 年無主登記,辦理期間:107 年 9月 19 日至 109 年 4月 21 日。

總登記的程序特性乃確定原始所有權人的登記制度。

土地總登記是以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為基礎,並透過公告程序確認土地權屬。

在總登記期間,原則上由地政機關依據調查、測量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屬「一次性、全面性」的確認,並非一般日常登記。

總登記目的在於「確立第一次登記」之結果,作為日後土地登記的基礎。

馬祖地區101年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乃將之前地籍調查及測量結果重新公告,沒有爭議案件即應依法強制登記,如有爭議應即進入調處程序,而非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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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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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22 0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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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前程序
在辦理土地總登記前,地政機關已先行完成地籍調查與測量,並依結果製作地籍圖、地籍調查簿,必要時也會核發複丈結果通知書。這些成果即作為總登記公告的依據。

總登記公告的法律效果
總登記公告完成後,該土地的地籍位置、界址、面積等,均已確定並公告周知。公告期間,利害關係人得提異議,若未提異議或異議經駁回,即確定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 這代表該土地的地籍內容,原則上已完成並固定。

是否仍能再申請複丈?
在總登記公告後,原則上不能再以「一般複丈」方式重新測量同一筆土地,否則會動搖公告確定的成果,有違「一物一權」與登記確定性的要求。
不過,若屬於 特定原因(如界址爭議裁定確定、測量錯誤確有證據、或辦理分割、合併、土地改良利用需要),則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申請複丈,但其結果會以「更正登記」或「變更登記」方式處理,而不是回到總登記的程序。

結論:
土地總登記公告後,原則上不得再受理第三人以一般理由申請複丈。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如錯誤更正、界址爭議、必要的分割或使用需求)時,才得申請複丈,並依測量結果辦理相關登記變更。

我們的地政局將101年以前的地籍調查測量資料全部廢棄,重新辦理地籍測量,應該是違法了,也有圖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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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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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23 07: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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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說的超級嗨,聽得我身邊的朋友都直呼「好傢伙」,這還真能掰~
不回應你,不是因為你說的對,只是像你這種斷章取義&曲解意思的[文章]
拿來當小說看看而已,說的精彩就給你拍拍手鼓掌,說的不精彩就一笑置之冒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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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畢!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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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23 0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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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還真的有人去告嗎?是誰呢?顆顆!結果呢?
不起訴啊!別還在之嫌之嫌的。認為有嫌疑就去告


你上面十來篇見解應該都有跟法院提過了吧?查了
一下判決,駁駁駁駁駁駁駁駁駁駁駁駁駁駁回?
朱榮忠 wrote:

土地總登記前程序
在辦理土地總登記前,地政機關已先行完成地籍調查與測量,並依結果製作地籍圖、地籍調查簿,必要時也會核發複丈結果通知書。這些成果即作為總登記公告的依據。

總登記公告的法律效果
總登記公告完成後,該土地的地籍位置、界址、面積等,均已確定並公告周知。公告期間,利害關係人得提異議,若未提異議或異議經駁回,即確定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 這代表該土地的地籍內容,原則上已完成並固定。

是否仍能再申請複丈?
在總登記公告後,原則上不能再以「一般複丈」方式重新測量同一筆土地,否則會動搖公告確定的成果,有違「一物一權」與登記確定性的要求。
不過,若屬於 特定原因(如界址爭議裁定確定、測量錯誤確有證據、或辦理分割、合併、土地改良利用需要),則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申請複丈,但其結果會以「更正登記」或「變更登記」方式處理,而不是回到總登記的程序。

結論:
土地總登記公告後,原則上不得再受理第三人以一般理由申請複丈。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如錯誤更正、界址爭議、必要的分割或使用需求)時,才得申請複丈,並依測量結果辦理相關登記變更。

我們的地政局將101年以前的地籍調查測量資料全部廢棄,重新辦理地籍測量,應該是違法了,也有圖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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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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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23 1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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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路資訊爆炸,很多資料都已經可以在網路上查清楚
甚至可以用AI解答了,一些法律見解到底是不是如他所說,上網查下就一清二楚
他只不過說了那些被駁回的人想要聽話的而已,至於正不正確似乎不那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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