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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啟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 --閱讀人次 : 6414 我終於知道你們為什麼理直氣壯的跟我爭什麼?大慨是民法第769條和第770條和平繼續占有到審查完成才能登記,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已無占有事實,所以都要駁回,法律上絕對占的住腳,不會有錯。但是不要忘了,地政局重辦土地總登記是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辦理,卻認為該解釋函無法執行,所以不予採用。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應該向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請求解釋,而不是逕予駁回人民申請案件。
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既然內政部的法規命令地方政府不得捨棄不用,今天地政局捨棄了,有沒有牴觸法令,這就是我們要去追究的,也期待大家一起來努力。






馬祖的土地是因為地政局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沒有將公告的地號登入土地標示部,造成無法發生法律效果,這是地政局的行政疏失,本應依法補登。否則,即有登載不實之違失。在法院撤銷訴訟,課予義務之訴雖然敗了,不要忘了,還是可以提確認之訴或聲請再審。也可以向法務部申覆,向監察院請求糾正,勝負還在未定之天。問題在地政官員知道你的官司敗了,知道你的申請案駁回確定了,就找了第三人把土地登記走了,這是不是弊案,就要交給檢調單位查了。






你不只一次在這發表一些以自己的意思來解釋的文章了,但是你的主張並不受法院、地檢署、監察院、內政部及調查站等相關機構接受,相反的一直被你說瀆職、圖利、違法的地政局經歷過以上單位的調查後也沒看到過地政局因此被懲處
畢竟你我都不是律師、法官或專職人員,對於法律的專業性應該沒有上面那些機關的專職人員還專業~
所以單單憑你的言論要我相信你是對,經歷過以上單位調查的地政局是錯的,真的有點難~
朱榮忠 wrote:
我終於知道你們為什麼理直氣壯的跟我爭什麼?大慨是民法第769條和第770條和平繼續占有到審查完成才能登記,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已無占有事實,所以都要駁回,法律上絕對占的住腳,不會有錯。但是不要忘了,地政局重辦土地總登記是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辦理,卻認為該解釋函無法執行,所以不予採用。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應該向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請求解釋,而不是逕予駁回人民申請案件。
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既然內政部的法規命令地方政府不得捨棄不用,今天地政局捨棄了,有沒有牴觸法令,這就是我們要去追究的,也期待大家一起來努力。






有沒有一種可能,你提出的資料沒法證明土地是你的,而其他人卻能提出足夠的資料證明是他的??
而且既然你說被駁回了,你有沒有提後面的訴願或訴訟...還是有提但都被否決掉了!?
如果你贏了,地政局就可以依據判決刪除原先的所有權人並改成你的名子,原先的申請人就有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
但如果你輸了,那你還有甚麼好說的??難道要地政局僅憑你一直在網上喊就把土地登記給你嗎~
如果這麼簡單就可以拿到土地,那你就大膽一點,把整個馬祖都喊下來吧~
另外,除非你有地政局收受賄絡或有圖利的證據,否則一直對外宣傳地政局圖利、違法等事情,你確定你沒觸法??
所以我才說,地政局是真慘,都被欺負到這樣子連澄清都不能~






土地總登記是針對一個地政轄區內全部土地,依據地籍調查與測量成果,全面辦理的第一次登記程序。換言之,土地總登記本身即屬「第一次登記」性質,只是以全面方式辦理。已經辦理過總登記的土地,不能再回頭走「無主公告 → 第一次登記」。若有權屬爭議,應循異議或司法途徑解決,而非重走「無主土地」程序。否則等於重複第一次登記,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馬祖地區因為長期施行戰地政務許多土地在還未辦理總登記就已被國家占用,根本無法符合時效取得登記要件,都被地政局給駁回了。到了101年2月9日行政院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說,未登記土地得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地政局也於101年7月31日根據地籍調查已編地號土地重新公告了總登記清冊,卻沒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通知收回錯誤以時效取得審查被駁回案件重新審查。也沒有在公告期滿將沒有異議或界址糾紛的土地強制登記,顯然違法了。
綜上,土地總登記公告代表國家透過地政機關,公開確認土地的調查結果,給所有可能的權利人最後一次提出異議或證明的機會,公告期滿後,土地權屬就依公告結果確定。其目的在找回原地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