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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朱榮忠(朱瑞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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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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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月悠悠,看到了馬祖土地問題遲來的轉型正義 --閱讀人次 : 4928

由馬祖資訊網提供的「軍事徵用法」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在這一次金門高分院的裁判中,獲得法官的認同,發揮了莫大的功效,還地於民從此邁入新的里程。軍事徵用民地(產)確定不破所有權,徵用不是徵收,青苗補償也不是徵收,土地所有權還是鄉親的。

陳書燦君從民國84年8月31日申請土地測量以來,就與連江縣政府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爭訟不斷,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105年7月28日終獲金門高分院裁判勝訴,心中百感交集,誠摯的期待連江縣政府信守承諾,尊重司法裁判,不要再擾民了。

節錄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更(三)字第3號部分判決內容:

爭點七、八:陳經遲對於系爭ABDEFG土地是否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陳書燦對於系爭HIJKLM土地是否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1.按「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民法第九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九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七百五十九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陳經遲、陳書燦之父親陳經綸就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於國軍進駐馬祖前已經占有並從事耕作等情,業據證人陳依茂、林水英等人於原審審理中結證屬實,並有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電影院征用民地補償金額受領清冊在卷可證,是陳經遲等二人主張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為其繼承之祖產,應堪信為真實,已如上述。而系爭A部分土地,前雖經軍方、漁會興建砲台、倉庫,惟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依其占有之主觀意思,僅係取得所有權或地上權之登記請求權,尚非即屬所有權人(民法第七百六十九、第七百七十條、第七百七十二條參照),是在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前,仍不得對抗原所有權人之請求,是系爭A部分土地,雖曾遭軍方、漁會占用,對陳經遲之所有權自不生影響。是本件於五十八年間興建介壽堂前,陳經遲、陳書燦之父親陳經綸,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就原屬其等祖產之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分別有所有權,堪予認定。

2.次按「軍事徵用權限於左列各長官行使之:…、三、陸軍總司令、總指揮、軍長、師長、獨立旅旅長。…」、「左列之物,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得徵用之:…。九、土地。」、「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於省行政長官,由省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遇左列之情形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二、…。」、「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及受委託徵用者,應將徵用之人及物詳細登記簿冊。」,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公布二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暫行辦法(下稱本辦法)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項權責暨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四九)勤迅沅字000三號令副本與本縣實際狀況訂定之。」、「本辦法所指民地係前條地區範圍內之民間私用或使用公有土地及其他耕作地。」、「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徵用之:(一)…。(二)…。(三)有助於戰地行政設施而必須徵用民地者。」、「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徵用時請馬防部會同縣政府、鄉(村)公所勘察後核發徵用通知書,交由鄉公所轉本縣實施徵用,外島得逕向當地鄉公所會同勘查後,實施徵用、非戰鬥開始或戰鬥進行中以不直接徵用為原則。」、「產權所有人接到徵用通知後,向當地村辦公處循行政系統呈報本縣轉請馬防部補償其有關零星或因公共設施徵用民地時,由本縣在年度軍事徵用民地補償預算下列支。」,五十二年一月十七日發布、六十五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見原審補字卷第二五至二七頁)。經查:依現存之公文資料,馬防部於五十八年十月間,為建設連江縣介壽村、馬祖村為示範村,於縣政府列有地方建設經費作為建設該兩村,就介壽村部分,並決定於同年月十九日動工在現今介壽堂坐落地點興建電影院,即現介壽堂建物,作為地方康樂設施,即先於同年月十七日,由當時南竿鄉鄉長潘輔、介壽村村長林星炎、連江縣諮詢代表劉增銘、陳爾祥與陳經遲、陳書燦之父陳經綸、訴外人陳經發、陳依伍(歿)、劉依木、陳挽蘭(歿)、劉依灶等村民召開「連江縣南竿鄉建設電影院及遷建豬舍公廁座談會」後,由連江縣南竿鄉公所,於同年月二十日,依連江縣政府(五八)連民字第三八三二號令,由南竿鄉鄉長潘輔與介壽村村長林星炎為查報單位、民眾服務站主任楊儒永與連江縣諮詢代表劉增銘及陳爾祥為證明單位、連江縣政府民政股股長姚衍甫為監發單位,將補償金新臺幣(下同)八千六百七十六元五角發放予陳經遲、陳書燦之父親陳經綸、訴外人陳金花、陳挽蘭(歿)、陳依伍(歿)、陳經榮(歿)、陳木生(歿)、陳經發、劉依木、劉依林(歿)、林其霖、陳北興、陳爾祥(歿)共十三人,並製有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電影院征用民地補償金額受領清冊,而介壽堂建物係於五十九年十月興建完成,由軍方取得該建物設施之所有權等情,有連江縣南竿鄉公所(五八)南民字第二七三七號呈(見原審補字卷第四一至四六頁)、連江縣政府連文推字第○○○○○○○○○○號函(見原審卷二第四二七頁)、馬防部祇中字第○○○○○○○○○○號函(見原審卷三第五九七頁)、介壽堂建物之房屋建物基本資料卡各一份(見本院更二卷二第二五六至二五七頁)附卷可稽。本件興建介壽堂建物之土地,既係由馬防部為助於戰地行政設施而必須徵用民地以興建電影院,由連江縣政府令南竿鄉公所辦理徵用,並製作有徵用民地補償金受領清冊,核其情形與上開軍事徵用法、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規定情形大致相符,應認馬防部取得陳經遲等二人及訴外人土地,係基於軍事徵用之法律關係,應足堪認定。連江縣政府辯稱當時係依徵收之法律關係,難認有理。

3.按「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六十五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七條雖有明文規定,惟按「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除依第二十九條給予使用代價外,並應就其因使用而生之損壞或減少之價值予以賠償。」、「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託徵用者為之。」、「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公布二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軍事徵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六十五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另有明文規定。經查:依上開軍事徵用法規定,軍事徵用之法律關係,係徵用權人因有法定徵用事由對徵用物有占有使用需要,而依法定程序取得徵用物之使用權,原權利人於徵用期間,僅暫時停止其占有使用權,其所有權並未喪失。至於,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七條雖有「產權歸公有」之規定,惟該暫行辦法性質上並非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自不得僅依該暫行辦法即認原權利人因徵用關係喪失所有權。軍事徵用法固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然就已成立之軍事徵用法律關係,雖性質上屬公法之法律關係,惟該已存在之法律關係,自不因軍事徵用法已經廢止,即認徵用機關得因此取得徵用物之所有權,亦即,徵用權人與應徵人(被徵用人)間已成立之軍事徵用法律關係,因軍事徵用法之廢止,該法律關係究係依相關法規繼續存續、或為終止、或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或為損失補償等情形,應依相關法規,依具體事實為認定,斷無使被徵用人因此喪失對被徵用物之任何權利。是連江縣政府以軍事徵用法已經廢止,陳經遲等二人不得請求返還被徵用土地為抗辯,並非有理。本件介壽堂建物原雖係馬防部興建供作電影院使用之設施,惟其既係由該部徵用民地興建後列管,自屬軍方所有不動產,縱其非供軍事戰鬥目的用之設施,仍應認其仍有軍事設施性質;又馬祖地區前已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且因馬防部對其已無運用計畫,而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將介壽堂建物撥用予連江縣政府之教育局等情,亦詳如前證,自應認介壽堂建物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因原軍事徵用目的已經消失,經軍方解除其軍事設施之性質,則就介壽堂建物坐落之徵用土地,即因原軍事徵用目的已經不存在,而應依前揭規定,將介壽堂建物坐落土地之產權,發還於原所有人或占有人。從而,陳經遲等二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介壽堂建物解除軍事設施性質後,因當時二人所有之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係介壽堂建物坐落之土地,自應認陳經遲等二人得本於所有權及軍事徵用之法律關係,請求將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之所有權分別登記為二人所有。至於,陳經遲等二人得否更訴請拆除介壽堂建物,仍需依相關法律關係判斷。

4.綜上所述,在五十八年之前,陳經遲、陳經綸及其父陳通棋業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繼續占有未登記之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長達二十年以上。則陳經遲二人已符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所規定之要件,本得請求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雖陳經綸並未在過世前行使前開登記請求權,然其占有權利及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所取得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已為其繼承人(包括陳書燦在內)繼受取得(民法第九百四十七條「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規定參照),是以陳經遲、陳經綸之繼承人陳書燦對於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自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連江縣政府、國有財產署抗辯陳經遲等二人對於系爭土地無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云云,自無足採。又陳經遲、陳書燦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七百七十條規定,既取得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本院自無再就陳經遲等二人是否可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對於系爭ABDEFG土地、系爭HIJKLM土地有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予以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c9ccc9a6db6d730572af89ba949ae1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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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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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縣長的政見「給增應一次機會 許馬祖一個未來」褶頁第十項:
研擬爭議土地問題解套方案,提昇地政機關效能,落實還地於民政策,儘速完成全縣土地登記。
本案經歷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縣政府已經多次反擊無力,事證早已明確,呼籲縣政團隊要尊重司法裁判,適可而止,不再與民為敵,即刻宣布停止上訴,落實還地於民。


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感謝朱梅細心閱讀政見,由於政見篇幅所限,對於解決土地問題未能詳盡敘述,特此致歉。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103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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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府早已落實還地與民,我們的連江縣政府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可要加把勁囉!
農場變軍營 子孫一甲子後討回--聯合報--2014-10-25
2014.10.25【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軍方駐守金門時占民地蓋軍營,家屬在一甲子後要求還地被金門縣府駁回,打官司討土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證人證詞及土地權狀申請登記書記載的界址,昨天判決縣府還地。

 陳清流的兒子陳晚開提訴訟指出,第五軍於一九五○年派駐金門,強占父親所有的長蘭農場蓋軍營。一九五四年金門島土地重測,地政事務所依土地使用現況將土地分割為八筆,變更地目為雜、建、旱、林地,陳清流不知土地被分割,只登記其中一筆,其他七筆變無主地,縣府代管卅年後收歸國有。

 陳清流登記的唯一一筆土地於一九五七年被徵收,陳家子孫於二○一二年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要求金門縣政府歸還七筆土地。縣府地政局審查後指出,經查地籍圖,陳清流被徵收的土地與這七筆無主地不是同一筆土地,兩者無關,且陳家提出一九五○年土地申請登記費收據,僅有案由「不動產登記」沒有土地資料,駁回請求,陳家提訴願又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傳訊曾在長蘭農場工作的陳春木作證,第五軍占用長蘭農場大部分土地蓋軍營,拉起鐵絲網圍牆並派兵站崗,陳清流即無法進入自己的農場;陳清流曾向金門縣府陳情其農場遭占用未獲補償,金門縣府及福建省府都回函證明陳的土地確實遭軍方占用。

 最重要證據是,陳清流於一九五七年辦理土地總登記時,雖只指認其中一筆地號是他的土地,但土地界址明確寫出東至某地號、西至某號,南和北分別到圍牆。法院比對地藉圖,認定就是原來的長蘭農場範圍,昨天判決縣府歸還七筆土地給陳清流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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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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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8-07 13: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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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就是該追查;
連江縣政府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土地是怎麼登記來的、
戰敗退守馬祖的國軍光著屁股來的…怎麼佔用了就變成他們的呢?
還是無視我們先人的存在,國有財產署聰明;馬祖人祖先是儍瓜呢?
…強佔就是強佔…事實不會變的!
我們需要的是團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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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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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8-07 18: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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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上文:將補償金新臺幣(下同)八千六百七十六元五角發放予陳經遲、陳書燦之父親陳經綸、訴外人陳金花、陳挽蘭(歿)、陳依伍(歿)、陳經榮(歿)、陳木生(歿)、陳經發、劉依木、劉依林(歿)、林其霖、陳北興、陳爾祥(歿)共十三人


近半數已經凋零.而活在世上的這些馬祖鄉親.多年來心靈所遭受的創傷&內心的煎熬.更不在話下.這遲來的正義.確實是得之不易啊!!

希望我們的連江縣大家長能夠信守承諾~~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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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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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8-07 21: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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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勝訴?

一.「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乃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有法律效力。

二.軍事徵用法於民國 26年7月12日公布,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廢止。而馬祖土地公告土地總登記在民國89年,無主土地公告是在民國91年,都落在軍事徵用法施行期間,所以,申請案件都有「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在適用。

三.這遲來的正義,還要申請人主張才有,沒有主張自然就沒有了,所以要讓鄉親知道。記得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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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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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8-09 2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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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晚間接到書燦兄的來電,邀我參加今(9)日「立委陳雪生立院召開介壽堂土地官司協調會」,今日順利與會得到國有財產署主任黃國卿的承諾,將來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調整為不異議、不訴訟為原則來處理,以配合落實還地於民,這應該是馬祖土地登記事務的另外一個收獲。期待我們的地政機關能夠集中力量加速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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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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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8-10 06: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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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哥.辛苦你了.也由衷的感謝你.為了馬祖的土地問題總是衝在第一線.四處奔波.替馬祖鄉親發聲.這些官老爺們.就連你的萬分之一都比不上.竟也不覺得慚愧??

小弟對於政府的信任度.薄弱到極點.希望國有財產署主任黃國卿的承諾是有憑有據的.別又是講場面話&空口白話.馬祖鄉親請拭目以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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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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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08-10 18: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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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跟縣政府不知在堅持什麼?直接把所有土地還給馬祖人有那麼困難嗎?還完後全數撤軍跟裁撤連江縣政府這二個浪費國家預算的單位,爾後跟台灣民眾繳相同的稅(廢除離島建設條例)一視同仁,馬祖人不需中央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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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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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有土地登記問題向地政官員詢問,官員都回答,因為被軍方占有超過二十年,所以土地是國家的,就駁回人民申請案件;現在經法院裁判,被軍方占有的土地可適用「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而馬祖地區是在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在這期間被軍事徵用的土地又不破所有權,地政機關應該要認真研擬修正「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調整占有時效在民國81年11月7日以前完成的,皆可登記為所有權人,俾加速處理土地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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