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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土地總登記辦的是「地籍調查」和「戶地測量」,並非「土地複丈」。
按「地籍調查,係就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及其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使用人之姓名、住所等事項,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前項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量之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9 條,定有明文。由以上法文得知,土地總登記應由地政局主動辦理,且應依據測量結果辦理登記。「土地複丈」仍無主土地時效取得的登記程序,如今地政局以嚴苛的「土地複丈」程序辦理土地總登記,還違法向民眾收取每筆4,000元的複丈費用,實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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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面積3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土地,都駁回人民的申請,沒有經過內政部核准違法了!
相信馬祖鄉親「自耕農戶」持有超過3千平方公尺以上土地的人為數不少,地政局竟以「面積過大」作為駁回的理由,卻沒有經過內政部核准,當然違法了,這樣玩法弄權,胡搞亂搞,視法律如無物,實感遺憾!劉縣長你這樣對待您的選民,真的要時時檢討,深深反省。
土地法第28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土地法施行法第7條:
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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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某君的一畝田,在民國60年的時候配合政府「綠化政策」種了樹木之後遷徙臺灣,民國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地政機關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某君回來申請土地登記,被地政機關撤銷了,101年又回來申請土地登記,又被地政機關駁回了,駁回的理由竟是營區範圍內的「雜林」不能登記為私有,有這樣的規定嗎?
土地法第2條規定「林地」為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並沒有不能登記為私有土地之規定,地政局為什麼還要阻擋馬祖地區的原住民登記呢?再說,這些林木都是戰地政務「綠化政策」的產物,在此之前都是農田,地政局的作法明顯可議!
節錄土地法第2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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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當事人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法官就是知道,也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馬祖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軍方占用民地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連江縣政府早就依據軍事徵用法訂有「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將土地之產權發還於原地主及占有人。但政府機關還是無所不用其極的來起訴民眾。由南竿鄉介壽堂、光武堂司法訴訟人民勝訴的案例,可以知道「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才是唯一可以討回祖遺土地的方法,請不要忘記主張喔!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105,台上,1975
【裁判日期】1051110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
上 訴 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金寶
劉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系爭光武堂建物,係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徵用被上訴人所有之民地,興建供作電影院使用之設施,應認具軍事設施性質。而馬祖地區已終止戰地政務,且馬祖防衛指揮部對其已無運用計畫,而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將該光武堂移交上訴人接管,嗣上訴人將之交與原審共同被告連江縣南竿鄉馬港社區發展協會占有使用,足認於該時,光武堂已因原軍事徵用目的消失,經軍方解除其軍事設施之性質,則就該建物所坐落原被徵用之土地,亦因原軍事徵用目的已不存在,而應依原軍事徵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該土地之產權發還於原地主即被上訴人及其餘共有人。上訴人自接管光武堂後,已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又未能證明與被上訴人間有買賣之事實,則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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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是人的第二生命,當一個縣長身上少了給鄉親的承諾,就好似一隻披著羊皮的狼,還有顏面繼續領導這彈丸之地的子民嗎?
劉縣長加速還地予民的四點承諾,言猶在耳,卻倒行逆施,變本加厲阻擋鄉親土地登記,親口說:「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結果呢?四點承諾如今都未開工,讓鄉親澈底失望了。
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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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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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身為馬祖鄉親,我覺得我應該每天都po一次上述劉大縣長的承諾,讓馬祖鄉親知道政客的嘴臉,上述四項承諾劉大縣長做到了嗎??????????沒有做到如何還有臉出來選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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