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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市長實踐發想政見之必要性 --閱讀人次 : 552 台灣實施民主政治,從村里長至總統皆由人民選票產生,政見是吸引選票的重要條件之一,縱然是「奇想」或「標新」亦不為過,是故,凡是參選者都必須有政見之發想,做為回鐀選民之施政目標。
柯文哲既然是民選的台北市市長,必須廣納實踐其政見之獻策,君不見各級政府聘請各行各業的顧問,因此,經由市長交辦研究其可行性,或指示其進行方向,可說是一種行政常態,豈可污名化?
同時,想要讓台北市發展具國際都市競爭力,提高台北市民的經濟活動,因此,在討論任何行政作為時,不應被框在刻板的「特定」行政思維中,應該提出能讓台北市最好的創新作法。
際此,與時俱進的創新時代,若在法令上確有滯礙之處,行政人員亦可朝修法等多面向進行解決,俗語「事在人為」,「有志竟成」,必須「因時、因事、因地、因勢、因人、因利」等制宜,來實踐發想之政見。
也就是說,柯文哲市長對自己發想之政見,必須跳脫原有的「慣性」之行政作為,應注入「前瞻性」之創新活力,否則,被「因循守舊、墨守成規」框架住,不就成了一個平庸的「五日京兆」市長。
據上,柯市長任內所推動的所謂「五大案」,關鍵在於是否有「違背職務收賄」情事,而非以「圖利」為歹。
例如京華城案,廠商當然需要「有利可圖」,商人皆是「將本求利」,同時該案亦將部分利益回饋給台北市,且尚無柯市長收賄證據。
事實上,台北市公務員都知道柯市長是屬「流水官」,頂多幹八年,誰會願意遵循其違法指示,況且柯市長自己想要更上一層「總統樓」,亦不太可能有違法言行存在,因此,各層級公務員應是「依法行政」。
筆者40餘年公務生涯,從經辦員至主管,有不勝枚舉被交辦或交辦之情事,對所交辦事項,研究如何以適法性方式完成;亦指示屬下如何辦理所交辦的事項,例如首創立法委員選舉貸款、首推指數型低率房貸等,皆是為推展業務而「人我雙利」。
筆者曾寫一封「送李敖進入立法院終結信用卡高利率」信,李敖說:「你是銀行經理人,怎麼反要求我幫忙降低利率」,筆者回答:「卡債者皆是經濟弱勢者」,這可能被視為「圖利」他人,但不久後,爆發卡債與卡奴燒炭自殺情事,李敖大師才讚嘆筆者「天下第一好人」,人生價值如此而已。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2 09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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