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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1項及第3項第5款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有人支持縣府從嚴認定,我們給予尊重。但別忘了土地登記事務法律已有土地法規範,地政局和縣政府都沒有行政程序法上所定之裁量權和經驗法則之適用。因此,縣長並沒有權力從嚴認定駁回鄉親的申請案,那有從寬或從嚴認定的問題呢?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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