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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議長涉賄 二審仍判4年6月 --閱讀人次 : 962 嘉市議長涉賄 二審仍判4年6月 自由時報 2012/3/22
〔記者黃博郎、余雪蘭、丁偉杰�綜合報導〕無黨籍嘉義市議會議長林承勳涉及議長選舉賄選案,嘉義地院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林承勳上訴後,台南高分院昨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控幫林承勳行賄的市議員張敏琪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對於判決結果,林承勳手機關機,他的好友市議員郭明賓透露林心情低落,但相信司法終會還他清白;張敏琪則不表示意見。林承勳的辯護律師蔡碧仲表示,二審法官對他們提供的重要事證未調查就做出判決,令人遺憾,他們認為審理過程有瑕疵,將上訴。
判決文指出,林承勳被控在九十八年十月間找建商戴俊郎向議員傅大偉表示會「補到夠」,意思是傅如果已收了其他有意角逐議長者的錢就退還對方,但被傅拒絕。林承勳又託建商李進安遊說傅,表示不論對方出多少,都願意加碼,李乃於十一月十一日在「半酒時」餐廳向傅比出「三」的手勢,意為三百萬元,傅拒絕,李又比出「五」的手勢,意為五百萬元,傅仍拒絕;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李又在「六條通 」餐廳向傅比出「五」。合議庭認為,林承勳確曾委請戴俊郎、李進安向傅大偉轉達行賄之意,因此維持原判。
嘉義市議會表示,依選罷法規定,可上訴至第三審。林承勳目前停職中,本案可上訴至三審,二審宣判不影響停職狀態;至於目前停職的張敏琪,二審判決無罪後,即可復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