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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關於「公告宣導」的看法 --閱讀人次 : 804 【關於公告申請期限】
民政局版本:wrote:
四、本縣尚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應按鄉列冊,依總登記程序辦理公告,公告期限為2至6個月(視各鄉土地多寡而定),並於作業前公布相關作業流程,以使民眾瞭解。
朱榮忠版本:wrote:
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辦理公告,公告期限為6個月,並利用各種媒體確實宣導,以利民眾於公告期限內申辦。
鄭睿傑版本:wrote:
四、本縣尚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應依總登記程序辦理公告,公告期限為6個月,並利用各種媒體確實宣導,以利民眾於公告期限內申辦。
林滿正建議:公告期限統一為6個月較佳。否則每鄉都不一樣,易讓民眾滋生困擾。(又是一個政府行政部門便利,但民眾不便利的例子)
【關於宣導】
民政局版本:wrote:
十五、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事宜,應利用各種媒體確實宣導並通知原申請人,以利民眾主張權益。
林滿正建議:
(條文修正)
十五、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事宜,應利用各種媒體確實宣導並通知原申請人,以利民眾主張權益。並應於地方性流量最大之網站承租廣告設置專區,以收宣傳周知的效果。
(新增條文)
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程序,縣政府應列出流程圖標駐各項程序,以便利民眾明白申請辦理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