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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審查與處理程序」相關的條文 --閱讀人次 : 768 【審查相關的條文】
民政局版本:wrote:
(從缺)
朱榮忠版本:wrote:
九、(審查)
1、已受理符合「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之登記案件,應先行挑出優先辦理登記。一般重新申請登記案件〈含補正案件〉,應按收件先後次序,依序處理。
2、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
鄭睿傑版本:wrote:
八、依安輔條例提出申請、或在不同程序重新受理之未登記土地案,其確因軍事原因而喪失者,原占有權利人(申請人),不以現在占有為必要,並不計算占有中斷時效。
十三、受理登記案件,收件時應確實核對申請人、保證人身分、各項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外,依內政部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條件為優先審查,審查無誤應即公告。如有不符,仍應視地政機關成立後之完成時效取得,並應審酌本則第八點、第九點之情況,本於職權依土地法第5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之規定續為審查處理。
林滿正意見: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應有「審查」相關的條文。請民政局說明為什麼不明列「審查」相關條文?






【處理程序】相關條文
民政局版本:wrote:
八、重新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1、地籍調查(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得免申請測量)。2、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3、接收文件(原已繳納之登記規費可援用)。4、審查並公告。5、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朱榮忠版本:wrote:
五、(處理程序)
重新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1、收件。2、計徵規費(如原已繳納之規費則可援用)。3、指界測量(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免申請)。4、審查。5、公告。6、異議處理。7、登記。8、繕發書狀。9、異動整理。10、歸檔。
鄭睿傑版本:wrote:
十、重新受理登記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收件、計徵規費(如原已繳納之規費則可援用)、指界測量(已完成測量之案件免申請)、審查、公告、異議處理、登記、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
林滿正意見:
顯然民間版本較完善,建議採用朱榮忠版本。請民眾記得一定要有「收件」程序,最好自己留一份影印本。過去很多民眾包括我父親申請的某些土地,無疾而終不見了,毫無下文。因為地政事務所某業務承辦人弄丟了,他也離職了,民眾是投訴無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