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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9 08: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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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獎勵休漁申請至10月31日止 --閱讀人次 : 713

101年度獎勵休漁申請止101年10月31日止,請符合資格之船主踴躍提出申請。
獎勵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一、101年度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申請休漁獎勵金之漁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漁業權漁業配備之漁船以外,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
   船,且需符合下列休漁期間及條件之一者:
 1、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內基地作業漁船):在本國領
   海內作業之漁船: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
   止,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90日以上之漁船。
 2、赴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起至101年2月28日止,累積出海作
   業達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90日以上之漁船。
(二)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三)未依其他規定列為停止作業並領有補償金之漁船。
(四)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領取101年度休漁獎勵金期間未有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或電、毒、炸魚等違規案件。
四、提出申請100年度休漁獎勵金前涉及之相關違規案件,已移送相關單位審理惟尚未核處者,仍受理申請;受領獎勵金前已作成處分,尚未依處分辦理者,不得領取,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0日以前開始執行者,仍得發給獎勵金;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以前開始執行者,仍得發給獎勵金。
100年度發生第三點所指之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或電、毒、炸魚等之違規案件於領取本次獎勵金後作成處分,該違規案件併入下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國內基地作業漁船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起之違規案件,均不列入本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事項;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起之違規案件,均不列入本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事項。
執行收回漁業證照(漁業執照、購油手冊)處分期間不得計算為在港休漁日數。
五、除下列各款漁業人變更之情形外,第三點事實所生之利益與不利益不及於休
  漁申請人:
(一)因繼承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二)配偶間之漁船所有權過戶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三)一親等直系血親間之漁船所有權過戶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六、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
(二)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七、申請期間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至101年10月31
   日止。
八、申請地點: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業人向其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九、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及國外基地作業漁船需增附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對外鎮漁業合作核准文件一份(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三)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巡防單位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購油手冊正本(影本可),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未領購油手冊者免附)
(五)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單位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六)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欲領現者免附)。



※有任何問題請電洽馬祖區漁會 22296.或22949轉105找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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