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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應到案日期延長為30日 --閱讀人次 : 402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3年3月31日開始實施了,受處罰人如接獲紅單後,可以選擇在30日內不經監理單位裁決處罰,依照處罰金額,向指定監理單位或向代收郵局或超商繳納結案;但您如不服警員舉發紅單之違規事實,亦得於接獲紅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您的意見,將原先15天改為30天了,放寬應到案日期天數。
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如您被警察當場開紅單者,應到案日期現已改為30天;非當場開紅單者應到案日期現已改為45天。如果您是在103年3月31日前被開紅單者,應到案日期在103年3月31日以後,會自動各往後延15天,不算逾期,罰鍰金額也不會加重。但是,還是要呼籲駕駛人及車主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並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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