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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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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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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1-17 08: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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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需注意所販售食品應依食安法以免觸法 --閱讀人次 : 537

為維護民眾健康,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本局提醒地區食品販售業者應加強注意所販售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如有效日期…等.,本局如稽查查獲市售逾期食品情事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裁罰。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業者將依據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5千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逾期產品將依據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揭違規食品應予沒入銷毀,以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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