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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k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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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中興嶺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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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2-11 00: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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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有關於買酒而衍生的問題(有請瞭解法律的各位鄉親) --閱讀人次 : 1742

這是一個曲折離奇的過程!
先看一下故事內容!!
(有點長)


本人曾在馬祖南竿待了五年左右時間


在102年6月 陳員與我女友聯繫(大家都認識)說要幫我們買酒

因為說馬祖酒廠開始漲價,一些酒會停產,或是調高價格

由於那時候我們已經不在馬祖,但又喜歡馬祖酒所以就請他幫忙購買

他也要我們先匯款兩萬五給他,讓他能去幫我們收購這些酒,說等找齊後會寄出

然後就開始等待∼到了103年過年∼這段時間問他∼他都說他還在找∼需要時間!∼要我們別急!

直到年中知道他要來台灣∼還傳訊息問他會不會帶過來∼他說會∼到了台灣會通知我∼結果給我搞人家蒸發

之後九月時,又再次問他…他的回覆是"寄出去很久了"

我跟他說這之間我跟我女友都沒接到他電話通知

也沒收到任何東西!(試問各位∼您要寄上萬元的酒∼難道不會通知對方?)

我問他是寄哪家貨運(郵局?黑貓?)他跟我說是黑貓

然後要去查單號!還跟我要了地址∼也跟我保證他會負責!

∼∼∼∼∼∼∼又消失∼∼∼∼∼
10月中我又再次問他結果∼他回覆我說他人在台灣∼明天回馬祖會告訴我!

然後又∼∼∼再次消失!!!

∼∼∼∼∼∼∼∼∼∼∼∼∼∼∼∼
11月底我決定安排12月來一趟馬祖回憶之旅

我又問他到底查的如何!

結果他說我去馬祖的時候直接跟他去找黑貓老闆

要我去簽名他就賠錢給我(詭異?)

∼∼∼∼∼∼∼∼∼∼∼∼∼∼∼∼∼∼∼∼
12月∼∼∼當我到馬祖之後(第一天)

問他要去哪處理他跟我約隔天中午

∼∼∼∼∼∼∼∼∼∼∼∼∼∼∼∼∼∼∼∼∼
(第二天)
早上十點多問他中午在哪見面∼

他跟我說他在上班!說他忙完會跟我聯絡!

在得知我有帶我老婆過去之後他馬上改口說∼那晚上約在他公司吃飯

但因為晚上跟其他人有約!所以拒絕

最後因為他在碼頭等船靠岸∼所以改約下午兩點半在福奧7-11

結果失蹤∼失蹤∼到晚上

我實在受不了∼直接到他家找上他媽媽

所以已經盥洗準備休息!

所以我在電話中跟他陳述所有過程

也把所有對話的過程傳給他媽媽看!

∼∼∼∼∼∼∼∼∼∼∼∼∼∼∼∼∼∼∼
(第三天)
他媽媽中午時傳訊息給我說,他會幫我把這筆錢要到!

並要我傳我的帳戶資料給他!

∼∼∼∼∼∼∼∼離開馬祖九天~~~~~~~~~

我向他媽媽詢問是否還要在與陳員聯繫?

他媽媽則反問我為什麼拖那麼久才來要∼

我把整個(上面)的過程在告訴他一次!

他聽完後跟我說
"我要讓他知道我知道這個過程-如果真是這樣-他要負責的-等他回來好嗎?"

~~~~~~~~~母子一同消失∼∼∼∼∼∼∼∼∼∼

各位沒看錯!到了今年小弟傳訊息就是石沉大海!
打電話過去就是說∼還在跟黑貓老闆查詢!

∼∼∼∼∼∼∼∼∼以上∼∼∼∼∼∼∼∼∼∼∼∼∼

小弟有一位在黑貓高層工作的朋友!
他瞭解過程之後跟我說
1.兩萬五的酒∼絕對不可能一箱就寄到台灣一定是兩件以上,黑貓是一件一單,所以貨運單有好幾張!
2.只要有單號,不管多久,他們黑貓都有資料可查(他們全部電子化∼所有托運單都會經過他們的"掃單中心"變成電子檔)
所以今天陳員只要有寄出,他們公司一定有紀錄
要賴在他們黑貓身上是不可能的!!
∼∼∼∼∼∼∼∼∼∼∼∼∼∼∼∼∼∼∼∼∼∼

小弟想在此詢問瞭解法律的各位鄉親們

1.以上內容是否構成詐欺?
2.如果不是那是還否有觸犯其他刑責?
3.如果觸法∼那起算日是從什麼時候算起?
4.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陳員∼或其家人歸還金錢?

還麻煩各位鄉親幫忙解答∼感謝

另外∼關於與陳員及陳員母親的相關電話或訊息對話
皆有錄音∼及截圖存檔備份!
以上內容皆有紀錄可查...歡迎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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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sh_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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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2-11 0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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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相信馬資網”催討欠款”的威力,已經有前例,問題是你必須寫出他的真實姓名,以及你自己的真實姓名(對等原則),或是比較有彈性的做法,就是在馬資網公告最後解決時間,時間一到就貼出雙方真實姓名,以及相關的截圖,相信在公告的解決時間內(例如72小時),對方還錢都來不及,還會拜託你趕快將貼文下架,因為他在馬祖以後還要做人...
如果你要走法律途逕,對方的行為是”背信”,不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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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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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2-11 0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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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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