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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小常識 --閱讀人次 : 716

自用貨車不得為人送貨收取報酬
李先生從事水電行生意,年前購置小貨車1輛,做為載運工具接洽工程的幫手,日前因經濟不景氣生意清淡了一陣子,經人介紹可幫人送貨論件計酬,跑了幾趟收了運費貼補家用,日子也過得頗為愜意。沒想到日前送貨時遭監、警聯合稽查攔下開單,才知道自用小貨車是不可以為人送貨收取報酬的,僅有依法申請成為運輸業方得從事,現在不僅須繳納數萬元的罰鍰,該小貨車的牌照也可能遭到吊扣、銷的處分,真是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提醒您,自用貨車不得為人送貨收取報酬,否則按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如果未申領成為運輸業者,而從事運輸營業行為,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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