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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營業車春季汽燃料費請儘速繳納! --閱讀人次 : 469 本(104)年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提醒營業汽車所有人,請儘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規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汽車所有人可持繳納通知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未收到繳納通知書之營業汽車所有人可直接至統一超商所設置之多媒體資訊機上查詢、開單及繳費或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繳納。
於超商、郵局或金融機構繳納或利用約定扣款等轉帳方式繳納者,毋須負擔手續費。
承辦單位: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聯絡人:陳學興先生 0836-22694分機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