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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呼籲民眾勿搭乘Uber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閱讀人次 : 1313

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再次呼籲消費者如欲租車應選擇合法租賃車業者,如不便自行駕車可請業者代僱合格之司機,以保障自身權益。
經該所調查顯示,Uber係招募個人司機以自用車輛、或未經租車公司授權之司機合作,以「Uber」名義統一對外提供客運服務並直接收取報酬派遣調度車輛,且經檢視Uber服務條款內容,稱其不提供運輸服務,又非承運商,聲稱僅為消費者與駕駛的中介者,Uber表達對運輸服務產生的問題一概不承擔,在服務條款短短11個條文中就出現6次「概不承擔」或「概不負責」等字眼,Uber為規避法律責任對外宣稱實際經營者為荷蘭Uber公司與台灣Uber無關,若發生糾紛或事故,臺灣Uber概不負責,消費者還須跨海至荷蘭打官司,對消費者相當不利,因此,消費者倘於服務過程中發生消費糾紛,甚或個人資料之外流等,恐無法在我國法令架構下得到完全之保障,民眾如搭乘Uber發生事故或糾紛,可能求償無門,且駕駛資格未經審核,乘客安全難以得到保障。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 Uber以提供佣金方式吸引民眾以自用車(俗稱白牌車)或未經租車公司授權之司機合作,加入該公司營業,並由該公司派遣調度違規載客以獲取報酬,已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之規定,該公司及自用車車主將各處新臺幣5萬元∼15萬元之罰鍰,並吊扣車牌2個月~6個月,請民眾勿將自用車輛提供Uber載客營業,以免違規受罰;該所業以一案一罰方式連續處罰,並要求Uber停止違法營業行為。
Uber違規行為已嚴重影響營運秩序,針對Uber之裁罰情形,截至104年4月30日止,已開罰200件,計新臺幣2635萬元;自用小客車違規營業部分,已開罰173件計新臺幣873萬元;該所將持續落實Uber違規營業稽查取締作業,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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