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連江縣政府公告 --閱讀人次 : 1435 主旨:預告「公告連江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
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保育連江縣海域轄區內漁業資源,特訂定水產動物限制採補體長限制。
二、禁止限制範圍:連江縣海域轄區內。
三、本公告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種類如下:
(一)瓜子鱲(黑毛)Girella punctata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二)赤點石斑Epinephelus akaara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三)中國鱟(鱟魚)Tachypleus tridentatus無論大小一律禁捕。
(四)章魚Octpodidae(科名)以該科種類的體重200公克(含)以下限捕。
(五)文蛤Meretrix lusoria以殼長4公分(含)以下限捕。
(六)菲律賓海瓜子蛤(花蛤)Ruditapes philippinarum以殼長2公分(含)以下限捕。
(七)九孔鮑(雜色鮑)Haliotis diversicolor以殼長3公分(含)以下限捕。
(八)紫海膽Anthocidaris crassispina以體長5公分(含)以下限捕。
(九) 石狗公Sebastiscus marmoratus以體長4公分(含)以下限捕。
(十)綠臍鐘螺Trochus chloromphalus以體長1公分(含)以下限捕。
(十一)臍孔黑鐘螺Omphalius nigerrima以體長1公分(含)以下限捕。
(十二)角蠑螺Turbo(Batillus) cornutus以體長2公分(含)以下限捕。
(十三)黑鯛 Acanthopagrus schlegelii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以上水產動物或其製品依大小不得採捕;但領有漁業權登記證照合法養殖業者,販賣及持有以上人工繁殖方式培育之水產動物不在此限。
四、本公告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實施日期:自本府公告實施日起。
五、凡實施期間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三點規定事項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處罰鍰;並得依漁業法第68條沒收或沒入其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具,罰鍰處分如下:
(一)第一次違規者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者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規者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違規者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或含第五次以上違規者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六、本公告實施後同時廢止本府93年3月1日實施連建漁0920022103號公告內容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