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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2-28 23: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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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106年模範勞工選拔活動 --閱讀人次 : 686

一、目的:
為表彰本縣勞工對國家及地區經濟建設的貢獻,發揚敬業樂群的精神與優良傳統的品德,及加強勞資聯誼促進勞資和諧,並推動勞安政策及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業務宣導,以期保障勞工權益。

二、模範勞工選拔標準:
凡本縣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於服務單位任職滿3年(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符合下列規定,得選拔為模範勞工:
(一)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二)工作技能、研發與創新,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三)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四)身心障礙勞工組:具有堅守崗位、工作態度認真、以堅毅精神克服身障限制、身心工作成績表現卓著、樂於助人、參與社會公益,或有足為大眾楷模之事蹟,皆可受推薦參選。
(五)外籍勞工組:
1.經勞動部核准之工作許可地址為連江縣轄內,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外籍勞工。
2.106年5月1日止,在本縣合法工作累積達1年(含)以上,且聘僱許可仍有效並在台核發居留工作者,且可親自出席頒獎典禮之外籍勞工。
(六)最近5年內曾當選本縣模範勞工者,不得參加選拔。
(七)最近3年內(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未曾受刑罰判決確定(包含緩刑、罰金、拘役),如經發現,即予取消。若係於表揚後始發現上開情事者,得逕予註銷其模範勞工資格。

三、選拔方式:
(一)各民營事業單位各推薦1名由本府辦理複選後選拔1名。
(二)身障勞工由事業單位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推薦,送本府辦理複選。
(三)外籍勞工由事業單位、雇主、仲介公司、各國駐臺辦事處及外勞民間服務團體推薦,送本府辦理複選。

四、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106年3月15日止,由推薦單位評選後填具本縣106年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件含佐證資料)後向本府薦送,逾期不予受理。


遴選簡章: matsu-4d9004aa59c19b22097eec84477e0a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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