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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6-21 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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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引幼兒園約用代理教保員第3次甄選 --閱讀人次 : 728

甄選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具幼稚兒(園)教師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和幼稚(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若持82年7月31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且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
二、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請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附錄三)所定「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1)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a.82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b.83年起迄今:幼稚(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
(2)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年以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a.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b.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c.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可於106年8月20日前提出,先以切結方式辦理如附件)。
四、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86年以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請備齊下列佐證資料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請備齊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
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與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附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和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4)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備齊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和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5)助理保育人員具有2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
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請檢齊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6)86年2月16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請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服務單位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7)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略以代理人員難覓時,離島及偏鄉地區,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完成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者代理之。但未及於任職前完成者,至遲應於任職後其代理期間二分之一日數內完成,且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一)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份。
(二)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四)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取消
其資格。
附註:
一、教保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幼照法第 27 條):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二、任職前取得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三、教保員薪資支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學歷適用薪資支給基準表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另含地域加給)。
四、如有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其已聘任者,予以解聘,並預繳回已領之薪資;如係現職人員將通知其服務單位;該職缺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甄選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簡章下載:請自行至連江縣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matsu.edu.tw/)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

報名採親送、傳真及E-mail傳送報名(報名資料於報到甄選時繳交),本校地址:連江縣東引鄉中柳村94號,傳真號碼:0836-77261,或於106年0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6時前傳至以下信箱:a07180101@yahoo.com.tw,並請來電確認,電話:0836-77213#604陳先生。

附加Word文件檔: 東引國民中小學附幼106年代理教保員第3次甄選簡章及報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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