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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Q&A --閱讀人次 : 677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實施投保對象不論資本額之大小,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均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使消費者能吃得更有保障外,更能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風險。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這次修正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例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另也敘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其產品負相當之管理責任。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8763db3ab187eb07fbfd55970c378750.pdf產品責任保險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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