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衛生福利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高階會員


來自 : http://www.matsuhb.gov.tw/
註冊 : 2009-10-02
發表文章 : 343
掌聲鼓勵 : 70
高階會員


來自 : http://www.matsuhb.gov.tw/
註冊 : 2009-10-02
發表文章 : 343
掌聲鼓勵 : 70
發表時間 : 2020-05-08 09:17:16
FORM: Logged






4月份市售蔬果及相關食品抽驗結果 --閱讀人次 : 523 為維護民眾食用各類食物之安全,本局4月份至傳統市場、超市、特產店等抽驗生鮮蔬果檢驗殘留農藥,水產品類檢驗動物用藥、氯黴素類抗生素、硝基呋喃代謝物、孔雀綠及其代謝物,花生製品檢驗黃麴毒素。4月份共抽驗9件生鮮蔬果、5件水產品、5件花生製品,共計18件,其中1件蔬菜(菠菜)檢驗出殘留農藥超出法規限量標準,故判定不符法規規範(詳如抽驗清冊) ,本局已令攤商將違規產品下架不得販售,另訪談該販售業者後案移源頭基隆市衛生局進行後續處辦。
衛福局說明,本局4月仍持續會同產業發展處執行「水產品聯合稽查」,查核本縣獅子市場販售之漁獲產品來源,結果均為自行捕獲及自台灣基隆漁市交易購入後,由貨輪運送至本縣後販售,鄉親可放心購買,本局另抽驗本縣漁市攤販售之「黃魚」,檢驗動物用藥及孔雀綠及其代謝物,結果均未檢出。
食藥署已公告自109年1月1日實施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5年。若食品業者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衛福局再次呼籲食品販售業者,為確實掌握產品供應商資訊,確保食品來源,請務必保留進貨之證明文件,例如發票、收據或憑證等,以證明食材、半成品或成品來源。鄉親或業者如有不清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可逕洽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聯絡電話:0836-22095轉8881及8885。

抽驗清冊-1

抽驗清冊-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