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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請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閱讀人次 : 11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盧碧」颱風轉為熱帶性低氣壓後,帶來驚人雨量,造成馬祖地區多處淹水、土石崩坍等災情,國稅局提醒受災民眾,將受災情形拍照留證,本服務處會協助民眾申辦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
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服務處申報派員勘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本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五、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王先生
聯絡電話:(0836)25861 分機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