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剌網漁業漁具標示宣導 --閱讀人次 : 48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落實責任漁業制,維護漁業資源永續,於110年1月14日公告「剌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攜帶未標示剌網網具出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將於111年1月1日起生效,網具於海上流失未完成通報遭拾獲者,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漁業人漁業經營為剌網漁業,需配合剌網漁業漁具實名制措施,完成剌網漁業漁具標示作業,並請漁民帶出港物品應攜回港內,網具倘有流失應依規定通報,以減少海洋廢棄物,共同維護海洋生態環境。
★★未標示罰3-15萬並沒入採捕的漁獲物及漁具。
★★網具流失要通報,出港海上作業要通報,進港要通報。
★★111年1月1日起生效,無法取回剌網未通報罰3-15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