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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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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財政稅務局(特別稅率用地申請) --閱讀人次 : 611

連江縣財政稅務局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 日
連財稅稽字第1120005616號
主旨:本縣112年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地價稅定於本(112)年11月1
日開徵,凡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所訂減免標準之土地,請於
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四條。
公告事項:凡公、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未辦理地價稅減免
申請,請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土
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一、公有土地供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
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二、公有之學校、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及救濟
設施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
三、公有土地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寺廟與公墓用地。
四、私有土地供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
人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准設立之
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
地或其土地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五、無償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空地部分,不
予免徵。
六、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
七、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
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八、都市計畫編為保護區、農業區限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九、其他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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