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靄  溫度:26℃ AQI:36  風向:北 風力:8級 南竿雲高:400呎 能見度:3000公尺 北竿雲高:700呎 能見度:60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刪文留置區友善列印



張貼者
標準檢驗局馬祖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9-12-11
發表文章 : 458
掌聲鼓勵 : 41

發表時間 : 2023-12-28 16:10:13
FORM: Logged


標準檢驗局馬祖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標準檢驗局馬祖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標準局與消基會「手推嬰幼兒車」檢測 --閱讀人次 : 28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手推嬰幼兒車」檢測結果

為瞭解市售「手推嬰幼兒車」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12年購買10件商品,依據CNS 12940「手推嬰幼兒車」(102年版)進行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1件不符合(項次7)。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購買「手推嬰幼兒車」時,應選擇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內容。

標準檢驗局呼籲,為確保嬰幼兒乘坐安全,使用手推嬰幼兒車時車台應確實鎖定,正確扣合及使用安全帶,車台展開與折疊時均應與嬰幼兒保持安全距離,使用時改搭電梯,勿搭乘電扶梯,以減少因誤用而發生意外之機率。

標準檢驗局強調,經檢驗合格之手推嬰幼兒車,仍要依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若使用不當,亦可能使嬰幼兒有受傷之危險。切勿連結兩台或多台手推嬰幼兒車使用,避免行經地面縫隙或具坡度人行道造成翻車,勿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機車前方踏板附載嬰幼兒,避免發生事故造成嬰幼兒重大危害。

標準檢驗局表示,項次7之「中文標示」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手推嬰幼兒車」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謝副局長翰璋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hc.hsieh@bsmi.gov.tw

承辦單位:檢驗行政組副組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行動電話:0920-149023
電子郵件:ch.cheng @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秘書室科員許瓊文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05-286250
電子郵件:Louies.Hsu@bsmi.gov.tw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d6e78f522a3b63a01d5ea8fd94377b94.pdf新聞稿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be4f441df03df34895f11c1479495e88.pdf彙整表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