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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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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4-04-01 15: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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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製薬紅麴相關食品,消費者避免購買 --閱讀人次 : 500

有關日本「小林製薬」公司發布紅麴相關機能性表示食品之自主回收通知,請消費者應避免購買及食用。

1.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民眾如自業者、網路或自行於國外購得上揭產品,應避免食用。
2.民眾如已購入相關產品而就退換貨與業者產生爭議時,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提起第一次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者,可依消保法第44條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另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糾紛,除可申請前述申訴調解外,亦可依消保法第47至第55條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保障其權益,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56條規定:「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4.消費者如透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保法之規定主動提起之消費訴訟,則得適用食安法第56條之1規定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5.我國相關消費者保護團體,可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專區(https://cpc.ey.gov.tw/Page/1CB4D3ACB9CA4CFE)。或撥專線1950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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