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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受刑人勞作金 --閱讀人次 : 778

法律小常識-受刑人勞作金

《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受刑人服刑期間需要強制作業,例外不參加,以復歸社會為目的。
目前監所內作業,分成委託加工、自營作業和自主監外作業三大類,以及少部分的視同作業。其中委託加工占最大宗,九成以上的收容人都在進行委託加工,最常見的二項作業內容是:摺紙袋和紙蓮花,每月作業收入大概數百元。在扣除支出後稱做「作業賸餘」,並不是全由收容人支用,而是提60%作勞作金。再來,勞作金也不是全部可由收容人全權使用,而是依照累進處遇的級別,分別是:四級可動用1/5、三級可動用1/4、二級可動用1/3、一級可動用1/2,若以平均500元來看,就是四級收容人每個月可支用的金額是100元,以此類推:125元、167元、250元,若是沒有家人朋友寄錢進來,連照顧自己都有困難。
去年有法官發現了這個問題,認為受刑人除了老死或病死於獄中,遲早總有一天會回歸社會。無論對他們所犯之罪過如何不齒,但他們總會回到我們生活的四周。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在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也就是以「復歸社會」為所有處遇之核心目標。強制受刑人參加作業,主要目的亦為使受刑人得以復歸社會。而如何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其基本上必須先讓受刑人建立自尊自重之意識。一個看不起自己的人、沒有自尊心的人,是無法改過向上的。而社會對一個人的評價,或多或少會以其勞動價值來衡量。受刑人作業應有相當之勞作金報酬,因此所謂相當之報酬,應有一個受刑人勞作金給與之最低基準,以保障其勞動價值不受掠奪性剝削或歧視性貶損,這是國家不可推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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