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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移除本處福澳港港區非公用物品 --閱讀人次 : 511 主旨:公告移除本處福澳港港區非公用物品(如附照片),請於113年9月10日前完成遷移,逾期未遷移者由本處依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依據商港法第37條、69條規定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處福澳港港區環境清潔及道路通行安全,未經本處同意暫置於港區內非公用物品之所有人請於113年9月10日前自行移除,未於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屆時本處將視同廢棄物並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由本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另依商港法第69條規定,違反第37條第三款棄置廢棄物規定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如有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處港埠課,聯絡電話:0836-22948#26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0a3835d9da9d30dfc50eb8fd6cdbab36.pdf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dc124ca052a18223593f75acd162048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