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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可辦理房屋稅減免 災害日30天內申請 --閱讀人次 : 2121 2008-01-22 馬祖日報
【本報訊】元月二十日夜裡,南竿鄉介壽村軍友街發生火災,兩排房屋二十餘棟均遭燒毀,連江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事宜(該處將主動積極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屋稅減免事宜)。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連江縣稅捐處表示,請受災戶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逕向該處申請辦理減免房屋稅,如有不明瞭地方,逕向該處洽詢,電話(0836)232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