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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8-06-09 1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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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漁船收購已開始 --閱讀人次 : 2145

九十七年度漁船收購已開始,有意參與收購之漁船主,請於97年6月20日前備相關文件向馬祖區漁會申請登記。
一、申請資格﹕
1、領有有效漁業執照或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之漁船(筏)業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
2、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於海上遭難漁船,已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文件者。
二、計價標準﹕
第一級1~5噸 每噸5萬元。
第二級6~10噸 每噸4萬元。
第三級11~20噸 每噸3萬元。
第四級21~50噸 每噸2.5萬元。
(未滿1噸以1噸計,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二次))
三、加成計價﹕
1. 以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筏),依一般漁船(筏)之計價標準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
2. 漁船(筏)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海日數(以漁管系統所登錄進出港時間為核算原則),每年出海日數九十日以上者,加成計價百分之十。
四、應附文件﹕
1.申請登記漁船(筏)收購須填具「漁船(筏)收購申請書」。
2.「交船(筏)切結書」。
3.「清償貸款或抵押權塗銷證明書」(無貸款或抵押設定者免附)。
4.有效之漁業執照正本影本。(或汰建核准函) 。
5.有效之小船執照影本。(或汰建核准函) 。
6.申請出海日數加成計價者,需附95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出海日數證明(進出港資料)。
六、注意事項﹕(有下列各點情形不予收購)
1.漁船(筏)體未清楚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所標示與漁業證照記載不符。
2.具有船(筏)體之漁船(筏)主、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或編號與漁業證照記載不符(無動力舢舨、漁筏除外)。
3.漁船(筏)體已滅失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
4.漁船(筏)已設定抵押,且未能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
5.漁船(筏)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6.第一項漁業執照、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休業已逾有效期限;及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屆期。
7.海上遭難漁船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
8.九十五及九十六年度曾登記並經核定收購,無故未交漁船(筏)。

如有相關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詢﹕
馬祖區漁會 0836-22296-104陶美心
建設局漁業課 0836-26078 唐財輝
詳細資料(收購程序、表格)歡迎洽詢漁業署網站如下:
漁業署-九十七年度漁船(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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